香港发明人黎莲威伪造证据被广东高院判罚10万元
2016-04-25 17:37:3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索有为 潘玲娜
“黎莲威和安业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由此引发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情节恶劣。”4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一起返还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不准予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黎莲威罚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安业环球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发明专利,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莲威。2009年8月,原股东黎莲威、陈某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插得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同时,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三人总出资款920万元认购获得原告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但在经营过程中,两派股东发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黎莲威与安业环球有限公司(下简称第三人公司)恶意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2011年11月,警方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5月,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被告黎莲威、第三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原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依约将涉案专利转回给第三人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办合议庭在办案中发现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联,以及在专利转让过程中的疑问之处。争端始发后,原告先后报警、登报声明、提起两起诉讼、坚持要求鉴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财物、印章,被刑事立案侦查,之后在一、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并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当广东高院在向警方调取鉴定结论前向黎莲威释明,警方已口头告知印章形成时间并非落款时间,该协议涉嫌伪造,依法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黎莲威表示坚持上诉意见。
但是在广东高院调取鉴定结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被告发生戏剧性的反应,申请撤回上诉,其代理律师随后函告广东高院“当事人无法就转让协议涉嫌伪造的相关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终止对其委托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黎莲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原告某公司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作为第三人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原告某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据此,原告某公司请求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将黎莲威、第三人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发明专利,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莲威。2009年8月,原股东黎莲威、陈某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插得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同时,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三人总出资款920万元认购获得原告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但在经营过程中,两派股东发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黎莲威与安业环球有限公司(下简称第三人公司)恶意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2011年11月,警方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5月,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被告黎莲威、第三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原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依约将涉案专利转回给第三人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办合议庭在办案中发现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联,以及在专利转让过程中的疑问之处。争端始发后,原告先后报警、登报声明、提起两起诉讼、坚持要求鉴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财物、印章,被刑事立案侦查,之后在一、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并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当广东高院在向警方调取鉴定结论前向黎莲威释明,警方已口头告知印章形成时间并非落款时间,该协议涉嫌伪造,依法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黎莲威表示坚持上诉意见。
但是在广东高院调取鉴定结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被告发生戏剧性的反应,申请撤回上诉,其代理律师随后函告广东高院“当事人无法就转让协议涉嫌伪造的相关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终止对其委托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黎莲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原告某公司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作为第三人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原告某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据此,原告某公司请求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将黎莲威、第三人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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