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屡屡发生,银行与个人法律责任分析
2016-04-25 10:11: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自喜
晚上正在睡觉,忽然手机传来短信铃声,“您尾号为XXXX的银行卡号于01:18在开封取款8888元”的信息内容顿时让睡眼惺忪的你清醒不已。目前,诸如此类的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导致储户与银行对簿公堂的纠纷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纠纷,笔者在调研中发现,银行经常以“银行无过错”、“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适用先刑后民”等理由拒绝赔偿;而储户个人则往往以“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希望得到全部赔偿。那么,在银行卡被频频盗刷之下,银行与储户都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呢?储户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怎么做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88后白领刘莉正在客厅和儿子做游戏,忽然他的手机收到了来自银行的一条账户存款支取短信。接到短信后,刘莉赶紧打开钱包,发现银行卡在自己钱包中,并没有丢失。于是,刘莉赶紧给95533客服打电话要求挂失,在此期间刘莉又接连收到多条存款支取短信,导致共计18600元人民币被取走,外加异地支取收取费共103元。随后,刘莉打开手机定位,让老公帮忙拍下自己借记卡在身边且在北京的照片,并拨打110报警,当天在银行卡开户行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立案。在与银行就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莉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18703元损失,其中含有103元异地取款手续费。
对于刘莉的诉讼请求,银行不同意赔偿。银行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诈骗案件在公安机关未侦破之前,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及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因为使用不当被他人盗取信息和密码是否存在泄漏均无法查实,根据“先刑后民”法院应中止审理。此外,借记卡通过ATM机取现或转账需要银行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原告密码泄漏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银行对储户借记卡被盗刷的行为未能进行系统识别,对于储户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18703元经济损失。
【问题一】银行“先刑后民”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的答辩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二者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多种处理方式。作为上述处理方式的一种,“先刑后民”是有其适用条件的,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时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才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再继续审理该民事案件。而该类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银行这类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基于储蓄存款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适用“先刑后民”。
案例二:今年已经奔四的郭女士是一个个体工商户,2015年年初,郭女士在北京经营的店中手机突然收到95599的短信通知,自己持有的一张农行借记卡在广东佛山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为8万元。后经查询,该借记卡消费系在广东佛山完成,且刷卡交易签字并非郭女士书写。为此,郭女士赶紧打电话报警,并赶紧到农行营业厅修改了密码并将剩余现金取出。对于8万元的损失,郭女士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农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8万元。
对此,农业银行辩称卡被克隆不是自己提供的信息,郭女士负有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的义务,银行不对任何因客户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士在农业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与农业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通过原告举证可知涉案银行卡在盗刷期间郭女士不在盗刷地点。农业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储户交易安全,应对郭女士借记卡被伪造盗刷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在郭女士未举证证明农业银行对密码泄漏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系由郭女士设定和保管,故郭女士应自行承担密码泄漏的风险和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农业银行承担70%的责任,郭女士承担30%的责任。
【问题二】银行卡被盗刷频发背后,发卡银行和储户个人分别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一般而言,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对储户应当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应当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当然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银行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中,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之一。这种“实质审查义务”并非额外加重银行的负担。因为作为发卡方,银行负有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要切实提升银行卡防伪、识伪的科技水平,不能让用户因银行自身的技术不过关,和银行卡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遭受意外损失。
【问题三】在银行盗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目前,在已有的银行卡盗刷案例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可谓“各不相同”,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例如,有的判决储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储户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一定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是造成这一结果不同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储户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应至少举证证明涉诉交易为伪卡非法交易、银行在涉诉交易中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证明“伪卡存在”、“银行存在过错”对于储户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与储户相比,银行在银行卡的管理、相关设备和人员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信息安全方面掌握及举证方面显然更具有优势地位。鉴于此,根据“举证就近”等原则,法院逐渐倾向于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方面的主要举证责任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盗刷银行卡为自己所有;银行卡系被盗刷,即“盗刷”交易不是自己所为,交易发生时自己卡未离身,不在事发地,密码也未告知他人。其中“盗刷行为”非自己所为,交易时自己卡未离身,可以说是储户最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后,储户可以说胜利了一多半。
然而在“银行卡密码泄漏”这一举证责任方面,司法实践相对比较混乱,有的案例要求银行对储户密码保管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银行不能证明时判决银行全赔;要的案例要求储户对于银行对密码泄漏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储户不能的情况下,要求储户承担20%至30%的责任。
【问题四】银行卡被盗刷后我们应该怎么办?
既然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当这样的事情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身上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应该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按照语音操作进行电话挂失。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电话挂失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只有5到7天,如果到期没有进行书面挂失会自动结挂。在确保银行卡里的钱不会再进一步被盗刷后,我们应该播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去发卡行所在地的派出所立案,取得立案凭证,并去距离自己最近的银行营业厅打印交易记录。这些证据做好留存,用以证明银行卡确实被盗刷的事实。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88后白领刘莉正在客厅和儿子做游戏,忽然他的手机收到了来自银行的一条账户存款支取短信。接到短信后,刘莉赶紧打开钱包,发现银行卡在自己钱包中,并没有丢失。于是,刘莉赶紧给95533客服打电话要求挂失,在此期间刘莉又接连收到多条存款支取短信,导致共计18600元人民币被取走,外加异地支取收取费共103元。随后,刘莉打开手机定位,让老公帮忙拍下自己借记卡在身边且在北京的照片,并拨打110报警,当天在银行卡开户行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立案。在与银行就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莉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18703元损失,其中含有103元异地取款手续费。
对于刘莉的诉讼请求,银行不同意赔偿。银行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诈骗案件在公安机关未侦破之前,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及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因为使用不当被他人盗取信息和密码是否存在泄漏均无法查实,根据“先刑后民”法院应中止审理。此外,借记卡通过ATM机取现或转账需要银行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原告密码泄漏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银行对储户借记卡被盗刷的行为未能进行系统识别,对于储户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18703元经济损失。
【问题一】银行“先刑后民”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的答辩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二者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多种处理方式。作为上述处理方式的一种,“先刑后民”是有其适用条件的,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时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才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再继续审理该民事案件。而该类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银行这类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基于储蓄存款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适用“先刑后民”。
案例二:今年已经奔四的郭女士是一个个体工商户,2015年年初,郭女士在北京经营的店中手机突然收到95599的短信通知,自己持有的一张农行借记卡在广东佛山完成一笔消费交易,金额为8万元。后经查询,该借记卡消费系在广东佛山完成,且刷卡交易签字并非郭女士书写。为此,郭女士赶紧打电话报警,并赶紧到农行营业厅修改了密码并将剩余现金取出。对于8万元的损失,郭女士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农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8万元。
对此,农业银行辩称卡被克隆不是自己提供的信息,郭女士负有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的义务,银行不对任何因客户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士在农业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与农业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通过原告举证可知涉案银行卡在盗刷期间郭女士不在盗刷地点。农业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储户交易安全,应对郭女士借记卡被伪造盗刷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在郭女士未举证证明农业银行对密码泄漏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系由郭女士设定和保管,故郭女士应自行承担密码泄漏的风险和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农业银行承担70%的责任,郭女士承担30%的责任。
【问题二】银行卡被盗刷频发背后,发卡银行和储户个人分别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一般而言,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对储户应当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应当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当然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银行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中,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之一。这种“实质审查义务”并非额外加重银行的负担。因为作为发卡方,银行负有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要切实提升银行卡防伪、识伪的科技水平,不能让用户因银行自身的技术不过关,和银行卡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而遭受意外损失。
【问题三】在银行盗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目前,在已有的银行卡盗刷案例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可谓“各不相同”,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例如,有的判决储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储户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一定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是造成这一结果不同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储户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应至少举证证明涉诉交易为伪卡非法交易、银行在涉诉交易中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证明“伪卡存在”、“银行存在过错”对于储户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与储户相比,银行在银行卡的管理、相关设备和人员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信息安全方面掌握及举证方面显然更具有优势地位。鉴于此,根据“举证就近”等原则,法院逐渐倾向于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方面的主要举证责任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盗刷银行卡为自己所有;银行卡系被盗刷,即“盗刷”交易不是自己所为,交易发生时自己卡未离身,不在事发地,密码也未告知他人。其中“盗刷行为”非自己所为,交易时自己卡未离身,可以说是储户最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后,储户可以说胜利了一多半。
然而在“银行卡密码泄漏”这一举证责任方面,司法实践相对比较混乱,有的案例要求银行对储户密码保管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银行不能证明时判决银行全赔;要的案例要求储户对于银行对密码泄漏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储户不能的情况下,要求储户承担20%至30%的责任。
【问题四】银行卡被盗刷后我们应该怎么办?
既然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当这样的事情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们身上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应该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按照语音操作进行电话挂失。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电话挂失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只有5到7天,如果到期没有进行书面挂失会自动结挂。在确保银行卡里的钱不会再进一步被盗刷后,我们应该播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去发卡行所在地的派出所立案,取得立案凭证,并去距离自己最近的银行营业厅打印交易记录。这些证据做好留存,用以证明银行卡确实被盗刷的事实。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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