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促进司法公正 彰显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答记者问
2016-04-15 08:5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罗书臻
  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在推进庭审公开,方便公众旁听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公平正义的殿堂,也是法治教育的课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建成了全国统一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引起了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司法公开核心内容的庭审公开在制度建设和实践推进方面,也在不断地推进与完善。

  修订后的《法庭规则》,通过完善现场旁听和增加远程旁听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庭审公开的力度,最大程度地方便公众旁听。一是规定公民对公开的庭审活动,可以自由旁听。二是规定只有在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三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旁听优先安排。四是公布各法庭的编号、位置以及席位数量等信息,既方便引导旁听,又有利于接受监督,防止限制旁听。当然,从客观上来讲,再大的法庭,旁听席位也是有限的;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满足不了公众旁听的实际需要。为此,《法庭规则》要求人民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远程旁听提供便利。一是规定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比如: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或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案件。二是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媒体记者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让更多的人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旁听庭审活动。

  问: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在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实现良性互动。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等等。为保障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又专门作出以下新的规定:一是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与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二是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审判人员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偏袒任何一方。三是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法庭规则》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未作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使用手提电脑办案,但是不得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四是享有对庭审活动的监督权。规定律师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五是提供其他执业便利。规定法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律师休息室,方便律师休息、换装和饮水。

  问: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庭审实质化,即要求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法庭规则》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方面推出了以下新的制度设计:一是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形成诉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避免庭审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合理分配诉讼各方的发言时间,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二是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这些规定更鲜明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防止先入为主,确保程序正义。三是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消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提升庭审活动的质量。

  问: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对媒体记者旁听和报道庭审活动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公开的庭审活动具有两大功能:一是通过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惩治犯罪或者定分止争。二是通过旁听满足公众知情权,既监督司法,又宣传法治。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诸多限制,能够到庭参加旁听的人数毕竟是有限的。通过媒体记者旁听和报道庭审活动,可以广泛地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监督权,教育更多的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为了加大庭审公开的力度,《法庭规则》为媒体记者旁听和报道庭审活动作出了以下专门规定:一是规定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为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允许媒体记者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实现媒体报道庭审活动的真实性、时效性,满足法庭以外的公众及时、全面了解庭审活动情况的需求。三是允许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而不仅限于旁听。

  问:《法庭规则》的修订体现了多重价值取向,请问修订过程中是如何对各类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进行平衡的?

  答:现行《法庭规则》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其已经难以适应庭审活动的实际需要,也无法满足各类主体的不同需求。为适应法律的新规定,体现改革的新精神,满足群众的新期待,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基层广泛收集各级法院法官的意见,掌握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了解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多次到全国律协座谈,反复听取律师对庭审活动的要求和建议;邀请法学专家逐条论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确保规定内容于法有据。在决策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三次开会进行讨论,慎重考量《法庭规则》所要体现的各项价值,综合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全面回应各方关切。主要体现有以下几点:一是通过规定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体现控辩双方权利平等。二是实现诉讼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不仅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而且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三是在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的同时,又规定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较好地实现庭审公开与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保护的平衡。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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