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点的思考
2016-03-28 14:40: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荣伟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快速增加。如何预防、减少这类纠纷,降低其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上的处置难度,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处理这类问题存在的困难
(一)纠纷基本事实难查清
1、农民工主体身份难查
绝大部分的欠薪纠纷涉案农民工都没有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以下同),也没用用工方出具的欠条之类的书证。
2、欠薪主体难查明
现今的建筑行业,绝大都是转包给私人老板或让私人老板挂靠投标,建筑企业坐收管理费。经过层层分包、转包,到最后,究竟是谁欠了农民工工资往往变得十分复杂,确认责任主体十分困难。
3、欠薪数额难查清
建筑工程款规范性预算中都列有材料费、管理费、机械费、人工费等项目,但实际施工中和预算往往存在很大差别,到产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给调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另外,把材料款等工程款捆绑到工资中去,然后以讨薪名义向政府、发包方施压,造成界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更加困难。
4、欠薪期限难查清
基于上述分析,农民工务工不签劳动合同,加上在施工中工作又互相穿插进行,某一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限往往十分模糊,造成认定困难。
(二)各种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1、民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讨薪往往耗时十分冗长,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往往耗不起而另觅“捷径”。
2、行政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第一,劳动监察部门。处置欠薪问题劳动监察部门是首当其冲了,但是,而从目前劳动监察部门总体业务力量来看,是远远无法满足当下社会的需求的。第二,建设主管部门。首先,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十分不尽人意,造成这一“灭火器”的作用大打折扣。其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率低,很多情况下无法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第三,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处置违法讨薪问题时,因为社会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及“讨薪就是有理”的认识误区影响,往往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抗法事件。
3、刑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一是受害人不报案。二是程序复杂、耗时长。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身特有的困难
1、群体性。绝大多数农民工讨薪都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费很大的周折才能说服农民工选出代表进行协商。有些则以霸占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来要挟。
2、突发性。近年来在我县发生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大部分都是发生在春节、中秋等关键节点或全国、全区开展重大活动期间,事前难以预知预警。
3、社会同情性。因为社会公众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固有的同情心,社会公众对处置工作不理解,处置难度巨大。
二、原因分析
(一)欠薪相关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1、农民工。农民工总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更愿意相信各种各样的“潜规则”,于是出现诸如跳楼讨薪、劫持老板讨薪、霸占公共场所拉横额讨薪等等极端行为。
2、各种大小包工头。不与农民工签合同对大小包工头来说更为有利他们赖账或拖欠付款时间,他们当然不会主动要求签订。
3、承包的建筑企业。“企业以谋利为最高宗旨”,很多情况下他们会走向置法律于不顾而唯利是图。
4、建设方。他们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关系,所以他们往往将自己置身事外,努力与麻烦撇清关系。
(二)各种法律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1、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途径救济欠薪远水解近火,很难引导农民工走向这一途径来维权。
2、行政法律制度。劳动监察本来是处置欠薪问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防线,它本应避免或处理掉绝大部分欠薪问题,但如今这条防线简直形同虚设,与其应有的作用差距太大。建设主管部门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不够严格,不交保证金而开工的现象较多。
3、刑事法律制度。很多案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劳动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相互间的沟通协调还不够,不能发挥合力,综合打击力度差强人意。
(三)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1、没有农民工名册强制申报制度。
2、没有用工方财产申报制度。
3、农民工没有独立的工会组织。
(四)各种信用制度尚未完善
现今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差强人意,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不少,以躲避、转移财产逃避打击的现象仍然存在。
(五)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
各种开发建设中,以借鸡生蛋、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来运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模式下,一旦国家产业政策有所调整,开发商、建筑企业融资不成功,资金链断裂,分包商、小包工头便无力支付农民工资。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农民工讨薪是一个可预测,可控制的社会问题,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唤醒我们现有的资源,并给予适当调整和补充,这一难题是可解的。
(一)整合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让涉及农民工资问题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由政法委牵头,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保局、工会、法院、公安等部门开展阶段性和常态化相结合的法律宣传活动:1、每年春节后到各项目工地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活动,让农民工兄弟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使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2、在传统媒体上以标语、广告词、案例播放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依法维权、依法用工才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建立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并在各工地公示相关号码,实时接受农民工的咨询、投诉和法律援助申请,使广大农民工实时感受到“保护伞”的存在,增加对党委、政府的信赖度。
(二)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
1、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至少每季度到各工地巡查一次,巡查前在工地张贴公告,让广大农民工知悉,重点检查合同签订情况,现场接受农民工投诉,一旦发生欠薪现象马上处置,不允许问题严重化。
2、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不交保证金坚决不发开工许可证。加大对非法转包、分包、出借施工资格证照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不良企业、个人清除出建筑市场。
3、公安部门。打击以各种手段阻止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农民工以自杀相威胁等手段非法讨薪的违法行为。
4、审判机关。给农民工讨薪案件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
(三)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由政法委协调劳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形成合力,确实提高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使用人方不敢、不愿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新制度的设想
1、完善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规定建设方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且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在不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才能支付材料款、机械费等款,不遵守该制度的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由政府拨款给政法委管理使用,在下列条件下使用该资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使用完而补缴尚未到位;第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证实;第三,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同意授权给政府向欠薪方追讨欠薪以偿还政府垫支的工资;第四,农民工同意垫支的数额不超过所欠数额的60%。
3、建立农民工名册管理制度。由劳动监察、建设主管、公安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设立农民工名册制度。要求每一项目工地的施工方必须向以上部门提供农民工名册,并附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合同复印件,不在名册上的人不得在工地上务工。将农民工名册在项目工地显眼位置(如项目部门口)进行公示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由用工方和农民工互相监督依法用工。
4、建立临时工会组织。由当地工会组织和法律援助组织到各项目工地进行宣传组织,根据项目用工规模、时间长短等情况成立若干个农民工临时工会组织,作为指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机构、农民工与用工方和劳动部门等沟通的重要桥梁。
(作者单位: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
一、处理这类问题存在的困难
(一)纠纷基本事实难查清
1、农民工主体身份难查
绝大部分的欠薪纠纷涉案农民工都没有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以下同),也没用用工方出具的欠条之类的书证。
2、欠薪主体难查明
现今的建筑行业,绝大都是转包给私人老板或让私人老板挂靠投标,建筑企业坐收管理费。经过层层分包、转包,到最后,究竟是谁欠了农民工工资往往变得十分复杂,确认责任主体十分困难。
3、欠薪数额难查清
建筑工程款规范性预算中都列有材料费、管理费、机械费、人工费等项目,但实际施工中和预算往往存在很大差别,到产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给调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另外,把材料款等工程款捆绑到工资中去,然后以讨薪名义向政府、发包方施压,造成界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更加困难。
4、欠薪期限难查清
基于上述分析,农民工务工不签劳动合同,加上在施工中工作又互相穿插进行,某一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限往往十分模糊,造成认定困难。
(二)各种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1、民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讨薪往往耗时十分冗长,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往往耗不起而另觅“捷径”。
2、行政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第一,劳动监察部门。处置欠薪问题劳动监察部门是首当其冲了,但是,而从目前劳动监察部门总体业务力量来看,是远远无法满足当下社会的需求的。第二,建设主管部门。首先,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十分不尽人意,造成这一“灭火器”的作用大打折扣。其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率低,很多情况下无法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第三,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处置违法讨薪问题时,因为社会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及“讨薪就是有理”的认识误区影响,往往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抗法事件。
3、刑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一是受害人不报案。二是程序复杂、耗时长。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身特有的困难
1、群体性。绝大多数农民工讨薪都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费很大的周折才能说服农民工选出代表进行协商。有些则以霸占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来要挟。
2、突发性。近年来在我县发生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大部分都是发生在春节、中秋等关键节点或全国、全区开展重大活动期间,事前难以预知预警。
3、社会同情性。因为社会公众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固有的同情心,社会公众对处置工作不理解,处置难度巨大。
二、原因分析
(一)欠薪相关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1、农民工。农民工总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更愿意相信各种各样的“潜规则”,于是出现诸如跳楼讨薪、劫持老板讨薪、霸占公共场所拉横额讨薪等等极端行为。
2、各种大小包工头。不与农民工签合同对大小包工头来说更为有利他们赖账或拖欠付款时间,他们当然不会主动要求签订。
3、承包的建筑企业。“企业以谋利为最高宗旨”,很多情况下他们会走向置法律于不顾而唯利是图。
4、建设方。他们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关系,所以他们往往将自己置身事外,努力与麻烦撇清关系。
(二)各种法律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1、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途径救济欠薪远水解近火,很难引导农民工走向这一途径来维权。
2、行政法律制度。劳动监察本来是处置欠薪问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防线,它本应避免或处理掉绝大部分欠薪问题,但如今这条防线简直形同虚设,与其应有的作用差距太大。建设主管部门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不够严格,不交保证金而开工的现象较多。
3、刑事法律制度。很多案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劳动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相互间的沟通协调还不够,不能发挥合力,综合打击力度差强人意。
(三)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1、没有农民工名册强制申报制度。
2、没有用工方财产申报制度。
3、农民工没有独立的工会组织。
(四)各种信用制度尚未完善
现今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差强人意,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不少,以躲避、转移财产逃避打击的现象仍然存在。
(五)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
各种开发建设中,以借鸡生蛋、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来运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模式下,一旦国家产业政策有所调整,开发商、建筑企业融资不成功,资金链断裂,分包商、小包工头便无力支付农民工资。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农民工讨薪是一个可预测,可控制的社会问题,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唤醒我们现有的资源,并给予适当调整和补充,这一难题是可解的。
(一)整合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让涉及农民工资问题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由政法委牵头,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保局、工会、法院、公安等部门开展阶段性和常态化相结合的法律宣传活动:1、每年春节后到各项目工地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活动,让农民工兄弟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使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2、在传统媒体上以标语、广告词、案例播放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依法维权、依法用工才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建立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并在各工地公示相关号码,实时接受农民工的咨询、投诉和法律援助申请,使广大农民工实时感受到“保护伞”的存在,增加对党委、政府的信赖度。
(二)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
1、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至少每季度到各工地巡查一次,巡查前在工地张贴公告,让广大农民工知悉,重点检查合同签订情况,现场接受农民工投诉,一旦发生欠薪现象马上处置,不允许问题严重化。
2、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不交保证金坚决不发开工许可证。加大对非法转包、分包、出借施工资格证照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不良企业、个人清除出建筑市场。
3、公安部门。打击以各种手段阻止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农民工以自杀相威胁等手段非法讨薪的违法行为。
4、审判机关。给农民工讨薪案件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
(三)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由政法委协调劳动、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形成合力,确实提高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使用人方不敢、不愿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新制度的设想
1、完善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规定建设方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且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在不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才能支付材料款、机械费等款,不遵守该制度的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由政府拨款给政法委管理使用,在下列条件下使用该资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使用完而补缴尚未到位;第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证实;第三,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同意授权给政府向欠薪方追讨欠薪以偿还政府垫支的工资;第四,农民工同意垫支的数额不超过所欠数额的60%。
3、建立农民工名册管理制度。由劳动监察、建设主管、公安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设立农民工名册制度。要求每一项目工地的施工方必须向以上部门提供农民工名册,并附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合同复印件,不在名册上的人不得在工地上务工。将农民工名册在项目工地显眼位置(如项目部门口)进行公示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由用工方和农民工互相监督依法用工。
4、建立临时工会组织。由当地工会组织和法律援助组织到各项目工地进行宣传组织,根据项目用工规模、时间长短等情况成立若干个农民工临时工会组织,作为指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机构、农民工与用工方和劳动部门等沟通的重要桥梁。
(作者单位: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