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们建议 丈夫带薪休产假应全国推行
2016-03-11 15:08:35 | 来源:法制晚报 | 作者:周超 温如军
今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围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发言时建议,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承担育儿责任。
近几年来,全国政协大会上委员们的现场发言,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民生痛点,这些人民“代言人”直陈时弊、尖锐犀利,总会赢得热烈掌声。全面两孩政策一出台,“生还是不生”一时成为热议的话题。养育孩子的经济负担居高不下,家庭照料负担沉重。据此,孟晓驷提出上述建议。
压力大 女性不愿做妈妈
今年两会上,二孩政策恐怕是众多70后,80后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不少人很想生育第二个宝宝,但却又担心来自于工作、经济、精力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无法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的“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措施 保障妇女生育与就业同时兼顾 ”的发言建议,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在现实中,育龄妇女的再生育行为与预期相比尚存较大距离,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
孟晓驷表示,经过调查发现,许多妇女并非“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和“生不起”。就业困难、经济负担、照料负担像三座小山,压在她们心头与肩头。有人说为避免因生育而被用人单位“秒拒”。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怀孕的女员工,但有些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使怀孕的女员工感觉“待不下去”而“主动”辞职,还有一些单位为避免孕产期用工成本不愿招录女性。这就使想就业、有职业发展愿望的女性难免对生育产生顾虑。养育孩子的经济负担居高不下,家庭照料负担沉重。
男性陪产 未作明确规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制定男性带薪陪产假的规定,符合国内外的通常做法。”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呼吁设立男性陪产假,“设立男性陪产假,是民众的诉求”。
尚绍华说,我国于2015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但是对男性在其配偶生育期间是否可以享受生育假以及途径未作明确规定。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陪产假的地方,假期从一周到一个月的不等。
带薪育儿假 应全国推行
由于,目前公共托幼服务还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特别是针对零到三岁孩子的公共托幼服务几乎为空白,而雇人照料孩子的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夫妻一方劳动收入;另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形成的优生优育理念,使多数家庭对子女养育的投入和期望不断提升,更映衬出相关公共服务的短缺。因此生育对妇女的劳动参与、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难免产生负面影响,使很多妇女和家庭陷于生与不生的纠结境地。
孟晓驷建议,应出台激励措施,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首先,要参考国际经验,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另外,出台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用工成本的积极措施,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最后,加大执法监管,消除就业歧视。
尚绍华也建议,将男性享有陪产假写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增加男性陪产假这一项。
丈夫产假的国内情况
北京:丈夫可以享受1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妻子如果24周岁以上生育,丈夫是第一次结婚或者此前从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可以休3天“产假”。
辽宁:职工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规定丈夫护理产妇的假期为5至10天。
河南:规定丈夫“陪月子”可享受1个月护理假。
云南省、山东省给予男方的护理假为7天,陕西省10天。
丈夫产假的国际情况
欧洲:将近60%的国家规定了丈夫的产假
美洲:超过25%的国家规定了丈夫的产假
亚洲:接近25%的国家规定了丈夫的产假
近几年来,全国政协大会上委员们的现场发言,聚焦社会热点、关注民生痛点,这些人民“代言人”直陈时弊、尖锐犀利,总会赢得热烈掌声。全面两孩政策一出台,“生还是不生”一时成为热议的话题。养育孩子的经济负担居高不下,家庭照料负担沉重。据此,孟晓驷提出上述建议。
压力大 女性不愿做妈妈
今年两会上,二孩政策恐怕是众多70后,80后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不少人很想生育第二个宝宝,但却又担心来自于工作、经济、精力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无法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的“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措施 保障妇女生育与就业同时兼顾 ”的发言建议,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在现实中,育龄妇女的再生育行为与预期相比尚存较大距离,妇女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
孟晓驷表示,经过调查发现,许多妇女并非“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和“生不起”。就业困难、经济负担、照料负担像三座小山,压在她们心头与肩头。有人说为避免因生育而被用人单位“秒拒”。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怀孕的女员工,但有些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使怀孕的女员工感觉“待不下去”而“主动”辞职,还有一些单位为避免孕产期用工成本不愿招录女性。这就使想就业、有职业发展愿望的女性难免对生育产生顾虑。养育孩子的经济负担居高不下,家庭照料负担沉重。
男性陪产 未作明确规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制定男性带薪陪产假的规定,符合国内外的通常做法。”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呼吁设立男性陪产假,“设立男性陪产假,是民众的诉求”。
尚绍华说,我国于2015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但是对男性在其配偶生育期间是否可以享受生育假以及途径未作明确规定。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陪产假的地方,假期从一周到一个月的不等。
带薪育儿假 应全国推行
由于,目前公共托幼服务还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特别是针对零到三岁孩子的公共托幼服务几乎为空白,而雇人照料孩子的费用甚至可能超过夫妻一方劳动收入;另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形成的优生优育理念,使多数家庭对子女养育的投入和期望不断提升,更映衬出相关公共服务的短缺。因此生育对妇女的劳动参与、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难免产生负面影响,使很多妇女和家庭陷于生与不生的纠结境地。
孟晓驷建议,应出台激励措施,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首先,要参考国际经验,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另外,出台降低企业雇佣女性用工成本的积极措施,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最后,加大执法监管,消除就业歧视。
尚绍华也建议,将男性享有陪产假写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增加男性陪产假这一项。
丈夫产假的国内情况
北京:丈夫可以享受1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妻子如果24周岁以上生育,丈夫是第一次结婚或者此前从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可以休3天“产假”。
辽宁:职工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规定丈夫护理产妇的假期为5至10天。
河南:规定丈夫“陪月子”可享受1个月护理假。
云南省、山东省给予男方的护理假为7天,陕西省10天。
丈夫产假的国际情况
欧洲:将近60%的国家规定了丈夫的产假
美洲:超过25%的国家规定了丈夫的产假
亚洲:接近25%的国家规定了丈夫的产假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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