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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保护有哪些?
2016-03-10 14: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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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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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琳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保护包括: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二)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三)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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