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童肇事砸死婴儿,监护人如何担责?
2016-02-26 09:53: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鄢唯
问:两岁女童在位于14楼的自家阳台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果酱瓶,致使楼下过路行人怀中婴儿被击中头部致死。请问,其父母作监护如何分担责任?
答: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赔偿能力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老百姓普遍认为,儿童侵权由父母承担责任,其实此类观点存在片面性。从该条文规定来看,实际上是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该两类人员的监护人往往是其父母,当其为侵权行为的,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但赔偿责任则首先以其本人的财产承担责任,其次才由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
本案中,两岁女童抛掷硬物致男婴死亡,作为加害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由于其年龄尚小,无个人财产,本案赔偿款遂由其父母全部承担。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答: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赔偿能力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老百姓普遍认为,儿童侵权由父母承担责任,其实此类观点存在片面性。从该条文规定来看,实际上是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该两类人员的监护人往往是其父母,当其为侵权行为的,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但赔偿责任则首先以其本人的财产承担责任,其次才由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
本案中,两岁女童抛掷硬物致男婴死亡,作为加害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由于其年龄尚小,无个人财产,本案赔偿款遂由其父母全部承担。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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