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定做的生日礼物能否要求七日内退货?
2016-02-18 14:05: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娜 阳瑜
  问:林某的朋友黎某即将过生日,林某看中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由丁某开设的一家网店,想送黎某一份定制的生日礼物。林某将黎某的照片发送给丁某,要求丁某按黎某照片制作卡通雕像。丁某如期将雕像邮寄给林某,林某收货后认为雕像不够传神,十分不满,要求丁某退货。请问:林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广西 潘某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丁某应林某要求,按林某朋友的照片制作雕像,属于林某定做的商品。根据上述规定,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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