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害人害己 找人顶包又添新罪
2016-02-01 10:5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衡阳南岳法院 | 作者:孙鹏
湖南衡阳的康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并找人顶包,结果受到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项起诉,朋友也因替其顶包而面临刑责。
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康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在湖南省衡阳市外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KTV门前地段时,将正横穿马路的行人林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康某驾车逃逸,并打电话给蔡某请其帮忙。蔡某基于朋友义气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替康某顶包。办案民警在询问中发现可疑,通过宣讲法律和事件的严重性,蔡某承认其并非肇事司机。经蔡某做思想工作,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认定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其逃离事故现场,且指使他人作伪证,还构成妨害作证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康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在湖南省衡阳市外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KTV门前地段时,将正横穿马路的行人林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康某驾车逃逸,并打电话给蔡某请其帮忙。蔡某基于朋友义气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替康某顶包。办案民警在询问中发现可疑,通过宣讲法律和事件的严重性,蔡某承认其并非肇事司机。经蔡某做思想工作,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认定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其逃离事故现场,且指使他人作伪证,还构成妨害作证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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