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为限行提供依据
2016-01-25 15:02:11 | 来源:北京晚报
杜德印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将入法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为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今年将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北京从2008年起首次尝试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只不过,尾号限行一直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的,属于“地方性临时措施”。如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将为今后继续实施限行提供法律依据。
去年干了什么?
9次常委会审议
60项议题
杜德印表示,去年一年中,共召开了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60项议题,作出了7项决定,任免了403人次国家工作人员和180名人民陪审员。
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条例、统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实施工会法办法、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5项法规;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了三审;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修订预算监督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对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了预案研究;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
市人大代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及闭会期间提出的1351件建议已全部办结。
今年要干什么?
立法:
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规定
今年拟安排审议10项法规草案:继续审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旅游条例;修订预算监督条例;修订全民健身条例;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修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今年还拟对制定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调研起草;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开展立项论证;开展法规清理。
记者发现,“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首次出现在拟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名单中。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北京近年来已采取过一系列的措施。早在2008年,为了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北京首次尝试了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只不过,虽然已延续多年,但“机动车尾号限行”一直以来都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的,被定义为“地方性临时措施”。对此,早有人提出过不同意见,认为地方性临时措施持续延长缺少法律依据,尾号限行如想继续延续下去,其合法性亟待研究。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无疑为是否能够继续实施限行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督:
对控烟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今年拟安排听取和审议6个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快管网建设,解决污水直排问题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5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分别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的报告。
另外,将听取和审议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2015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5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15年决算。拟安排对律师法、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控制吸烟条例、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决定:
区和乡镇人代会换届选举事项
今年拟就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拟审议和批准市政府关于2016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项目等。
本报记者 程功摄
马上
就访
刘维林解读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为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是今年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属于立法的范畴。为什么叫规定呢?因为立法有多种名称,比如条例、实施办法、决定或者规定等。相比之下,规定比条例、实施办法等更直接,虽不求体系的完整,但是针对性更强。
刘维林表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出台前,肯定会经过前期调研。规定中不一定会直接出现“单双号”或者“收拥堵费”这样的提法,而是会表明,在什么情况下,针对什么样的情况,通过专家论证、群众参与等一定的程序,授权相关政府部门来采取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刘维林特别强调,规定的名称不叫“限制机动车使用”,而叫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这就体现人大立法的客观、中立,充分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拥有人的利益。 本报记者 张楠
上午
快评
“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三步
杜德印主任今天上午作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字数不多,却发人深思。它不仅在讲去年和今年的工作,字里行间更渗透着人大工作者在实践中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索。
“改革有多难,立法就会有多难”。报告概括的这句话,某种程度上恰当说明了今天首都发展的特征:往往一件具体工作都会涉及经济体制、城市治理体制、社会建设体制以及行政运行方式的改革,涉及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改革需要立法的引领和推动;另一方面,改革的办法就是立法的内容”。这几天的人代会审议,也处处反映出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减少与增加等各种看似矛盾其实统一的关系。
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就越需要我们真正理解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正如报告所举例子,“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一开始就遇到‘120’和‘999’是否统一调度的激烈争论”。怎么办?第一,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第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不同观点得到充分表达;第三,不断认识客观规律,逐步形成共识。
这三步,既是制定一部好法规的三步,也应该是在城市转型关键期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三步。
协调“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是古今中外施政要义。虽然今天北京面临的疑难杂症众多,新问题新考验不断,但只要我们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各利益主体有序参与城市发展与治理,就总能找到正确的途径和方法。王学锋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将入法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为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今年将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北京从2008年起首次尝试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只不过,尾号限行一直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的,属于“地方性临时措施”。如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将为今后继续实施限行提供法律依据。
去年干了什么?
9次常委会审议
60项议题
杜德印表示,去年一年中,共召开了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60项议题,作出了7项决定,任免了403人次国家工作人员和180名人民陪审员。
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条例、统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实施工会法办法、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5项法规;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行了三审;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修订预算监督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对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了预案研究;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
市人大代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及闭会期间提出的1351件建议已全部办结。
今年要干什么?
立法:
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规定
今年拟安排审议10项法规草案:继续审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旅游条例;修订预算监督条例;修订全民健身条例;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修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今年还拟对制定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调研起草;对制定行政程序条例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开展立项论证;开展法规清理。
记者发现,“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首次出现在拟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名单中。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北京近年来已采取过一系列的措施。早在2008年,为了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北京首次尝试了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只不过,虽然已延续多年,但“机动车尾号限行”一直以来都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出现的,被定义为“地方性临时措施”。对此,早有人提出过不同意见,认为地方性临时措施持续延长缺少法律依据,尾号限行如想继续延续下去,其合法性亟待研究。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无疑为是否能够继续实施限行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督:
对控烟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今年拟安排听取和审议6个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快管网建设,解决污水直排问题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5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分别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的报告。
另外,将听取和审议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2015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5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15年决算。拟安排对律师法、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控制吸烟条例、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决定:
区和乡镇人代会换届选举事项
今年拟就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拟审议和批准市政府关于2016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项目等。
本报记者 程功摄
马上
就访
刘维林解读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为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是今年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属于立法的范畴。为什么叫规定呢?因为立法有多种名称,比如条例、实施办法、决定或者规定等。相比之下,规定比条例、实施办法等更直接,虽不求体系的完整,但是针对性更强。
刘维林表示,“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出台前,肯定会经过前期调研。规定中不一定会直接出现“单双号”或者“收拥堵费”这样的提法,而是会表明,在什么情况下,针对什么样的情况,通过专家论证、群众参与等一定的程序,授权相关政府部门来采取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刘维林特别强调,规定的名称不叫“限制机动车使用”,而叫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这就体现人大立法的客观、中立,充分考虑到机动车驾驶人、拥有人的利益。 本报记者 张楠
上午
快评
“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三步
杜德印主任今天上午作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字数不多,却发人深思。它不仅在讲去年和今年的工作,字里行间更渗透着人大工作者在实践中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索。
“改革有多难,立法就会有多难”。报告概括的这句话,某种程度上恰当说明了今天首都发展的特征:往往一件具体工作都会涉及经济体制、城市治理体制、社会建设体制以及行政运行方式的改革,涉及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改革需要立法的引领和推动;另一方面,改革的办法就是立法的内容”。这几天的人代会审议,也处处反映出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减少与增加等各种看似矛盾其实统一的关系。
改革越是进入深水区,就越需要我们真正理解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正如报告所举例子,“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一开始就遇到‘120’和‘999’是否统一调度的激烈争论”。怎么办?第一,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出发;第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不同观点得到充分表达;第三,不断认识客观规律,逐步形成共识。
这三步,既是制定一部好法规的三步,也应该是在城市转型关键期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三步。
协调“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是古今中外施政要义。虽然今天北京面临的疑难杂症众多,新问题新考验不断,但只要我们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让各利益主体有序参与城市发展与治理,就总能找到正确的途径和方法。王学锋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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