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强不予减刑案
2016-01-22 11:18: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该犯具有一定退缴退赔能力,拒不退缴退赔涉案赃款,依法从严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付强,男,2008年5月4日被河南省河南饭店聘任为采购员。其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间,利用给供货商结算货款的职务之便,将河南饭店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1020101.78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使用。其中备用金50000元应予扣除,付强于2009年6月3日检察机关立案前退还河南饭店2800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付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740101.78元。该犯未上诉。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罪犯付强涉案赃款740101.78元,未退缴退赔。其提供生活困难证明,证明无退缴退赔能力。但其在狱内一年消费高达一万多元。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付强虽提供困难证明,以证明无退缴退赔涉案赃款能力,但从其在狱内消费情况来看,其具有一定的退缴退赃能力,而拒不退缴退赔涉案赃款,不能认定其真正认罪服法,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付强,男,2008年5月4日被河南省河南饭店聘任为采购员。其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期间,利用给供货商结算货款的职务之便,将河南饭店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1020101.78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使用。其中备用金50000元应予扣除,付强于2009年6月3日检察机关立案前退还河南饭店2800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付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740101.78元。该犯未上诉。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罪犯付强涉案赃款740101.78元,未退缴退赔。其提供生活困难证明,证明无退缴退赔能力。但其在狱内一年消费高达一万多元。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付强虽提供困难证明,以证明无退缴退赔涉案赃款能力,但从其在狱内消费情况来看,其具有一定的退缴退赃能力,而拒不退缴退赔涉案赃款,不能认定其真正认罪服法,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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