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我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2016-01-22 10:08: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聪越
问:东物流公司与西物流公司签订承运合同,托运人为东物流公司,承运人为西物流公司,指定承运人为我南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该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驾驶员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判断错误所致,应当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有保险,保险公司已向东物流公司支付理赔款,并要求西物流公司与我南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想请问一下,本案是否应由西物流公司承担责任,我南物流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的权利。本案保险公司因与东物流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可以选择东物流公司与西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向西物流公司主张赔偿。
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东物流公司与西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该运输合同托运人为东物流公司,承运人为西物流公司,指定承运人南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西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上述款项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要求西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南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该运输合同应由承运人西物流公司承担责任,而非指定承运人南物流公司承担责任。而且该运输合同并非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因此对保险公司要求南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答: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的权利。本案保险公司因与东物流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可以选择东物流公司与西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向西物流公司主张赔偿。
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东物流公司与西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该运输合同托运人为东物流公司,承运人为西物流公司,指定承运人南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西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上述款项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要求西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南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该运输合同应由承运人西物流公司承担责任,而非指定承运人南物流公司承担责任。而且该运输合同并非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因此对保险公司要求南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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