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盗墓”疯狂上演 盛世仍需刑法重典
2016-01-14 10:2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阮小英
  根据《盗墓笔记》改编的电影《寻龙诀》上映以来,因故事情节引人入胜、特效酷炫受到热捧,盗墓贼胡八一更是成为银幕偶像。近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一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媒体关于该案首犯可“拿罗盘观风水定位古墓”的报道也让人不禁感叹,现实版“盗墓笔记”抢镜上演,且该案无论在抓捕人数还是追缴文物数量方面,都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数量之最,堪称“涉文物第一大案”。“盗墓贼”如此猖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盗墓”获利极大而成本较低,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所谓“乱世黄金盛世收藏”,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文物的收藏成为热门投资领域。因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盗墓者”只需一些挖掘工具、组织人手偷偷挖掘文物,一旦得手销赃,动辄便可得到几十万上百万的经济利益,比如,此辽宁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追缴的文物就价值5亿元,如此金钱诱惑,不法之徒为之铤而走险。另外,虽然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盗墓者”的行为都极其隐蔽,真正掌握证据、侦破案件、实现定其罪的目的,也不是朝夕之功,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因此,“盗墓”经济回报极高,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是盗墓现象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

  二是我国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保护措施有限,难以形成全面有效保护网。

   在我境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方式主要是,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就是说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区,严禁、严惩随意挖掘,是我国目前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划定保护区有时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因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为地下埋藏之物,由于现在的技术手段有限,发掘之前难以了解其全貌,划定保护范围时难免遗漏或者存在误差,而且如果只划定保护范围而保护不力,也等于是变相为犯罪分子定位。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法定措施较少,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格局。

  三是文物保护部门人力、财力不足,处于被动保护的状态。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但文物保护部门的人力、财力投入不足的现状也不利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保护。据报道,此辽宁朝阳大案中,犯罪分子配备罗盘仪、高频大功率对讲机、强光手电和高倍数望远镜等工具,装备比一般的文保部门科研队伍还齐全。而且,文物保护部门面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只能在现有条件下进行选择性有规划的保护性发掘和抢救性发掘,与盗墓贼不计后果地疯狂盗挖文物相比,状态过于被动,不利于相关文物的保护。

  我国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文物资源,且其中很多都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有些盗掘行为粗暴造成文物直接毁坏,还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保护:

  一是严格实施刑法的规定,以刑罚威慑犯罪分子。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且法定刑较高,足以震慑犯罪分子。此次辽宁朝阳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的宣判,也一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是奖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发现埋藏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得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而对私藏隐匿者应当进行进行处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面对“盗墓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猖獗犯罪行为,必须发动群众的力量,加强宣传,树立群众保护文物的思想意识,并以物质奖励,鼓励群众的举报行为,为公安机关、文保部门发现犯罪行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总之,再传奇的“盗墓”故事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贼人,必须且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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