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你的理由成立吗?
2015-12-24 10:04: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法宣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许多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都能否成立吗?
找不到停车位
王先生自2004年购买了位于A小区的住宅后便一直在该小区内居住。2011年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王先生将新车开回家,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却不允许王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王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告诉王先生,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地下停车,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购买,王先生并没有购买停车位,因此不能将车停入地下。另一部分是地面停车,因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已经被现有业主占用,因此王先生的车也不能停放。王先生表示,地面的停车位确实已经被一些业主占用了,但是有的业主一家就占用2个甚至3个停车位,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小区还有部分绿地,物业公司可以把绿地开辟出来用于停车,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卖帮助协调,但停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王先生一气之下从2013年起拒绝交纳物业费。后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交纳物业费。
【法官提示】:本案中,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为物业公司未能合理规划、安排停车位,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停车的管理亦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但本案中,王先生主张的没有停车位的问题,并不属于小区物业的管理不当,也不属于不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为开发商对外出售,王先生没有购买停车位,自然不能停放车辆。小区地面的停车位系被其他业主占有使用,并不存在物业公司私自占用的情况,对于小区已经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属于小区公共区域,权利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为提供管理,并无权将其他占有了多个车位业主所使用的停车位分配给王先生;而对于未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划立车位。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物业费。
私搭乱建未解决
赵女士于2007年购买了B小区一栋别墅。然而一家人入住后不久,发现相邻的业主在楼顶加盖了一层。赵女士认为相邻业主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找到物业反映要求拆除。物业公司表示,会找相邻业主协调处理此事。赵女士本以为问题会就此解决,然而半年过去了,相邻业主并没有拆除加盖的房屋,甚至还在旁边继续加建。赵女士十分气愤的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告诉赵女士,已经通知了相邻的业主不允许加建,并且报告了城管部门,但是物业公司也无权拆除违规加盖的房屋,并建议赵女士可以起诉相邻业主。赵女士却认为,对小区进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赵女士并没有找到相邻业主协商,也没有提起诉讼。并自2009年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本案中,赵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违规私搭乱建的现象进行制止,服务不当,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赵女士的说法合理吗?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和管理者,对小区内私搭乱建的行为有义务管理和制止。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赵女士反映由私搭乱建的情况后,即与相应业主联系,发送了书面的通知,在相应业主继续违规搭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不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的情况。虽然违建的问题未能解决,但物业公司已经做出处理,赵女士仅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缺乏合法依据。同时,赵女士如果认为乡林业主的违规搭建行为侵害自己的利益,那么作为权利受损一方,赵女士也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如针对相邻业主提起诉讼等。
楼上漏水造成损失
2014年春节后不久,林先生家发生一件闹心的事。家中的卫生间出现漏水,不仅给林先生一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导致林先生一家不得不在卫生间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临时到宾馆居住,还花费了不少维修的费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在发生漏水后,林先生当即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检查后发现,是由于楼上业主家的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发生漏水。但是楼上业主家中当时并没有人,无法及时维修。直到第二天楼上的业主返回家中,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才紧急进行了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却遭到了楼上业主的拒绝,物业公司也表示漏水并非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支付物业费。同时,林先生亦起诉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庭审中,林先生要求先对漏水进行处理,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给付物业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林先生因家中漏水主张损害赔偿则系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分别审理上述两案。而林先生抗辩的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林先生家中发生漏水后所造成的损失,林先生已经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而对于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同时,从林先生家发生漏水后报修的情况看,物业公司及时派人员检查维修也证实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理应交纳物业费用。
总结:目前,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庞大,同一个小区内往往存在多户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一方面,物业公司应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加强与业主的交流与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的初衷虽然是为了以此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改善,但整体环境的改善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业主的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对那些已经交费的业主来讲是不公平的,更有可能造成物业公司在无法收回运营成本的情况下,降低现有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局面。环境的维护与改善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对于公共部分的管理,需要全体业主协商进行。同时,业主在发生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具体的责任方主张权利。(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找不到停车位
王先生自2004年购买了位于A小区的住宅后便一直在该小区内居住。2011年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王先生将新车开回家,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却不允许王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王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告诉王先生,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地下停车,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购买,王先生并没有购买停车位,因此不能将车停入地下。另一部分是地面停车,因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已经被现有业主占用,因此王先生的车也不能停放。王先生表示,地面的停车位确实已经被一些业主占用了,但是有的业主一家就占用2个甚至3个停车位,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小区还有部分绿地,物业公司可以把绿地开辟出来用于停车,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卖帮助协调,但停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王先生一气之下从2013年起拒绝交纳物业费。后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交纳物业费。
【法官提示】:本案中,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为物业公司未能合理规划、安排停车位,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停车的管理亦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但本案中,王先生主张的没有停车位的问题,并不属于小区物业的管理不当,也不属于不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为开发商对外出售,王先生没有购买停车位,自然不能停放车辆。小区地面的停车位系被其他业主占有使用,并不存在物业公司私自占用的情况,对于小区已经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属于小区公共区域,权利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仅为提供管理,并无权将其他占有了多个车位业主所使用的停车位分配给王先生;而对于未规划为停车位的部分,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划立车位。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物业费。
私搭乱建未解决
赵女士于2007年购买了B小区一栋别墅。然而一家人入住后不久,发现相邻的业主在楼顶加盖了一层。赵女士认为相邻业主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找到物业反映要求拆除。物业公司表示,会找相邻业主协调处理此事。赵女士本以为问题会就此解决,然而半年过去了,相邻业主并没有拆除加盖的房屋,甚至还在旁边继续加建。赵女士十分气愤的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告诉赵女士,已经通知了相邻的业主不允许加建,并且报告了城管部门,但是物业公司也无权拆除违规加盖的房屋,并建议赵女士可以起诉相邻业主。赵女士却认为,对小区进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赵女士并没有找到相邻业主协商,也没有提起诉讼。并自2009年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本案中,赵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违规私搭乱建的现象进行制止,服务不当,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那么,赵女士的说法合理吗?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和管理者,对小区内私搭乱建的行为有义务管理和制止。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赵女士反映由私搭乱建的情况后,即与相应业主联系,发送了书面的通知,在相应业主继续违规搭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不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的情况。虽然违建的问题未能解决,但物业公司已经做出处理,赵女士仅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缺乏合法依据。同时,赵女士如果认为乡林业主的违规搭建行为侵害自己的利益,那么作为权利受损一方,赵女士也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如针对相邻业主提起诉讼等。
楼上漏水造成损失
2014年春节后不久,林先生家发生一件闹心的事。家中的卫生间出现漏水,不仅给林先生一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导致林先生一家不得不在卫生间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临时到宾馆居住,还花费了不少维修的费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在发生漏水后,林先生当即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检查后发现,是由于楼上业主家的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发生漏水。但是楼上业主家中当时并没有人,无法及时维修。直到第二天楼上的业主返回家中,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才紧急进行了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却遭到了楼上业主的拒绝,物业公司也表示漏水并非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支付物业费。同时,林先生亦起诉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庭审中,林先生要求先对漏水进行处理,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给付物业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林先生因家中漏水主张损害赔偿则系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分别审理上述两案。而林先生抗辩的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林先生家中发生漏水后所造成的损失,林先生已经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而对于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同时,从林先生家发生漏水后报修的情况看,物业公司及时派人员检查维修也证实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理应交纳物业费用。
总结:目前,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庞大,同一个小区内往往存在多户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一方面,物业公司应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加强与业主的交流与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的初衷虽然是为了以此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改善,但整体环境的改善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业主的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拖欠物业费,对那些已经交费的业主来讲是不公平的,更有可能造成物业公司在无法收回运营成本的情况下,降低现有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局面。环境的维护与改善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对于公共部分的管理,需要全体业主协商进行。同时,业主在发生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具体的责任方主张权利。(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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