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件
要求紧盯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2015-12-23 07:0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罗书臻
为督促全国法院干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六起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这六起典型案件是:
1.广东省吴川市法院原院长彭绍全违规公款旅游、违规公务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借车并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2013年5月,彭绍全借赴北京出差之机,通过旅游公司安排其本人及随行人员一行7人到北京、银川、西安、洛阳、开封、郑州等地旅游,8天行程共计花费公款91345元。2013年6月,彭绍全同意下属利用出差之机到海南等地旅游,旅游花费公款13293元。2013年12月,该院以食品发票违规报销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用公款购买名贵洋酒及高档香烟等支出费用共计86846元。2012年至2014年7月期间,该院违规发放各项津补贴及奖金共计500907元。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彭绍全个人向当地某企业违规借用大众牌小汽车一辆。2012年底,该院为腾出编制购买新车,弄虚作假将本单位原有的两辆公务用车以拍卖名义过户登记在私人名下,并继续由本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案发后,彭绍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被免去院长职务并调离该院,违规旅游费用被追缴。
2.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执行局违规聚餐案。2015年6月10日,经该院执行局局长谢天德事先联系安排,并在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裴仁刚的带领下,该院执行局利用在阜宁县农村商业银行(系多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召开“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座谈会”之机,组织本局干警共21人在该银行内部食堂进行聚餐。案发后,裴仁刚被免去副院长职务并调离法院;谢天德受到撤职处分;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刘青松被免职;其他参与聚餐人员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处理。该院院长黄旭东、纪检组组长左红光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公车私用案。2015年春节前夕,该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利用工作之便,乘坐本院驾驶员赵某驾驶的公务车购买节日走访礼品,并到博兴、滨州、沾化等地走访看望亲戚朋友。在沾化区纪委对其公车私用问题开展调查期间,张子正又与赵某等人合谋串供,妨碍组织调查。问题查实后,张子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河北省承德市中院法警支队政委朱绍东公车私用案。2015年7月18日,朱绍东擅自安排该院法警兰某某驾驶本院警车从承德市到秦皇岛市看望亲戚。在承德市纪委对其公车私用问题开展调查期间,朱绍东隐瞒事实真相,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组织调查。问题查实后,朱绍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院刑一庭审判员陶心进违规操办婚事案。2015年3月21日,陶心进向组织申报,为儿子婚事宴请15桌。同月25日,陶心进在当地某大酒店为儿子举办结婚仪式,实际宴请43桌,超过申报数28桌。案发后,陶心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河南省南召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王荣波违规操办丧事案。2015年3月至4月,王荣波在为其父亲操办丧事期间,先后在南召县城郊老家和南召县城某宾馆共计安排22桌,宴请亲戚朋友、法院同事及当地相关人员,并收取礼金。案发后,王荣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报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干警要以本次通报的案件为戒,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盯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会同当地纪委,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用公款大吃大喝、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执纪越来越严。对相关法院领导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导致本院和辖区法院“四风”问题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严重反弹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这六起典型案件是:
1.广东省吴川市法院原院长彭绍全违规公款旅游、违规公务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借车并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2013年5月,彭绍全借赴北京出差之机,通过旅游公司安排其本人及随行人员一行7人到北京、银川、西安、洛阳、开封、郑州等地旅游,8天行程共计花费公款91345元。2013年6月,彭绍全同意下属利用出差之机到海南等地旅游,旅游花费公款13293元。2013年12月,该院以食品发票违规报销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用公款购买名贵洋酒及高档香烟等支出费用共计86846元。2012年至2014年7月期间,该院违规发放各项津补贴及奖金共计500907元。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彭绍全个人向当地某企业违规借用大众牌小汽车一辆。2012年底,该院为腾出编制购买新车,弄虚作假将本单位原有的两辆公务用车以拍卖名义过户登记在私人名下,并继续由本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案发后,彭绍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被免去院长职务并调离该院,违规旅游费用被追缴。
2.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执行局违规聚餐案。2015年6月10日,经该院执行局局长谢天德事先联系安排,并在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裴仁刚的带领下,该院执行局利用在阜宁县农村商业银行(系多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召开“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座谈会”之机,组织本局干警共21人在该银行内部食堂进行聚餐。案发后,裴仁刚被免去副院长职务并调离法院;谢天德受到撤职处分;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刘青松被免职;其他参与聚餐人员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处理。该院院长黄旭东、纪检组组长左红光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公车私用案。2015年春节前夕,该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利用工作之便,乘坐本院驾驶员赵某驾驶的公务车购买节日走访礼品,并到博兴、滨州、沾化等地走访看望亲戚朋友。在沾化区纪委对其公车私用问题开展调查期间,张子正又与赵某等人合谋串供,妨碍组织调查。问题查实后,张子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河北省承德市中院法警支队政委朱绍东公车私用案。2015年7月18日,朱绍东擅自安排该院法警兰某某驾驶本院警车从承德市到秦皇岛市看望亲戚。在承德市纪委对其公车私用问题开展调查期间,朱绍东隐瞒事实真相,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组织调查。问题查实后,朱绍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院刑一庭审判员陶心进违规操办婚事案。2015年3月21日,陶心进向组织申报,为儿子婚事宴请15桌。同月25日,陶心进在当地某大酒店为儿子举办结婚仪式,实际宴请43桌,超过申报数28桌。案发后,陶心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河南省南召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王荣波违规操办丧事案。2015年3月至4月,王荣波在为其父亲操办丧事期间,先后在南召县城郊老家和南召县城某宾馆共计安排22桌,宴请亲戚朋友、法院同事及当地相关人员,并收取礼金。案发后,王荣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报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干警要以本次通报的案件为戒,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盯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会同当地纪委,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用公款大吃大喝、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执纪越来越严。对相关法院领导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导致本院和辖区法院“四风”问题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严重反弹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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