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猎者晒“大战公安”照片被举报 国家林业局调查
2015-12-19 11:12:21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孟亚旭
  • 盗猎者“李海成”在朋友圈中称“跟森林公安大战一夜”
  • “李海成”晒出的照片
  晒出大量被猎杀野生动物及警车陷入泥地里的照片,并声称“跟森林公安大战了一夜”,并成功逃脱。近日,网友“小白斗士”在微博上举报此一猖狂盗猎并挑衅公安人员的行为,举报受到国家林业局关注,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已展开调查。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人员表示,发布照片者使用“李海成”一名,事发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但该男子所称的“大战森林公安”一事不实,“我们是接到盗猎举报前去查处时,发现他们的车陷在泥地里,便把他们救了出来。”森林公安人员称,因当时现场并未发现有被盗猎的野生动物,所以让男子一行人离去。

  举报者

  这是赤裸裸的杀戮

  “这不是盗猎,是对公权的挑战,是赤裸裸的杀戮。希望相关部门维护法律尊严,严惩罪犯。”12月14日,网友“小白斗士”发出微博,并配有多张被猎杀野生动物的照片。

  “这些图都是从朋友手机上截屏下来的。”“小白斗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朋友圈”晒这些照片的人,是一个名叫“李海成”的人。自己也是无意中看到了他曾经发了多次在不同时间、地点捕猎的照片,“于是截了屏,发到微博呼吁大家关注一下。”

  “小白斗士”称,他并不认识这个名叫“李海成”的男子,自己的朋友曾经多次劝过该男子不要这样做,“但他不听”。在小白发给北青报记者的截图中,在10月4日“李海成”晒的若干死亡动物的照片下,有人曾劝他“以后少杀生”、“小心爱护动物协会的找你麻烦”。

  “小白斗士”还向北青报记者提供了一些“李海成”邀请朋友及自己食用猎物的“朋友圈”截图,被吃掉的野生动物包括一些鸟类,而“李海成”还自称生吞过3斤7两的林蛙。

  盗猎猎物疑有国家保护动物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李海成”晒出的捕猎成果照片中,还包括一些国家级的野生保护动物,如在一张死亡鸟类的照片下,“李海成”称,这是“飞龙,八珍之一,天上龙肉之美称,国家一级保护,原产地大兴安岭,来之不易!”

  而在另外一张截图中,一名男子正蹲在十几条疑似野兔的尸体旁边,对着镜头微笑。

  这些涉嫌盗猎的照片拍摄的时间跨度很大,从今年1月、2月、5月到10月不等,而晒出的死亡动物,包括飞龙鸟、野狼、野兔、鸵鸟等。

  “小白斗士”也对“李海成”涉嫌盗猎的照片内容进行了整理,包括涉及到的人物、地点、车辆信息等,并用红线圈出多个地点,分别为“悬空寺胜境”、“四台蒙古驿站”和“混善达客沙地”。

  “大战森林公安一夜”说法不实

  除了猎杀野生动物,“李海成”更是猖狂地向森林公安人员进行了赤裸裸的挑衅。他在今年10月3日发出的一条“朋友圈”消息中,贴出6张带有“公安”标识的皮卡车陷入泥地里的照片,称“必须把他带到沼泽地,不然全部落网!”

  而在当日稍晚的另一条“朋友圈”消息中,“李海成”称,“跟森林公安大战一夜后,天亮后队友们才找到方向,一一归队”。

  这两条“朋友圈”截图被“小白斗士”发到微博后,让众多网友感到愤怒,表示“该名男子太嚣张”。

  昨日,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该男子与警察“交锋”确有其事,但并非像该男子所说“与森林公安大战一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告诉北青报记者,10月2日,他们曾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捕猎,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该男子的车已经陷入了泥潭。

  “真实情况并不是向他所说的大战一夜,而是我们的车在第二天把他们陷在泥沼里的车救了出来。”商都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说。此外,因当日并未发现该男子车中有盗猎的野生动物,没有证据,所以放他们离去。

  森林公安

  对嫌疑人正在布控和调查中

  在微博中进行举报后,12月17日,国家林业局官方微博已经对“小白斗士”的微博进行关注并转发。

  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国家林业局新闻处,工作人员称,国家林业局已经联系了相关举报人,并了解了基本情况,目前此事已经联系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部门,但目前还没有确切消息。

  此后,北青报记者致电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件正在调查中,“对嫌疑人正在布控和调查中”。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他炫耀的图片与现在掌握的不完全属实”,但目前尚不便透露案件侦办的其他细节。

  此外,上述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李海成”晒出的朋友圈图中,暂时不清楚“四台蒙古驿站”的方位,但浑善达克沙地确实位于内蒙古。

  对话

  商都县森林公安局长:“大战一夜”实为警车救出陷泥沼车辆

  北青报:关于网上有人举报有个名叫“李海成”的男子发朋友圈炫耀动物尸体的图,您知道情况吗?

  局长:我们已经了解,并且已经把情况向上级汇报了,该男子确实来过我们商都县,但网上有些情况不太属实。

  北青报:您所说的不太属实的情况是指什么?

  局长:就是有关“与森林公安大战一夜”的图。10月2日,该男子确实来过商都县。当时我们接到别人举报称有人捕猎,于是我们派民警过去,开了两个皮卡车,当时我们发现他们的车陷入了泥潭里,车上有两只狗。警察问他“是干什么的”,他们称“走亲戚的,迷路了”,警察又问“车上拉狗干什么”,他们称“是玩的”。

  因为当时是沼泽地,我们的车后来也陷进去了。第二天还是我们警察帮他们把车给弄了出来。他们回去夸自己耍了公安,其实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

  北青报:当时没有发现任何国家保护动物?

  局长:车里什么也没有,只有两只狗。当时也确实没有证据。不过我的建议是,挑战森林公安,太猖狂了,建议有关部门,查一下那个人。

  北青报:网上曝光的图中,疑似被盗猎的动物有飞龙、野狼、鸵鸟、野兔等动物,是商都县的吗?

  局长:不是的。我们这边主要的动物是野兔和百灵鸟,野兔在我们内蒙古是三有(保护)动物,就是在生态方面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虽然不是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但(盗猎野兔的行为)我们的查处力度也很大;而百灵鸟是属于我们自治区保护动物。

  北青报:也就是说网上曝光图片中的其他动物都不是咱们商都县的?

  局长:是。野狼是在蒙古边界一带,飞龙主要是在东北地区。

  法规

  盗猎国家保护动物情节严重者可判刑5至10年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盗猎国家保护动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表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保护动物的级别不同,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在定罪量刑上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依据保护等级及猎捕数量不同认定量刑情节。

  韩骁律师称,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而对于猎捕“三有动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韩骁律师称,实践中一般以非法狩猎罪进行规制。同时,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朋友圈贩卖野生动物的,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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