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到银行转账被骗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
2015-12-18 14:31: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秋灵
问:广西钟山县女子张某携带信用社存折、银行卡到当地农村信用社转账。因该女子要转账的是农业银行账户,不能直接跨行转账,后经信用社工作人员提醒可以把钱先转到该社大堂经理刘某的POS机后再转给指定账户。通过该途径4天8次成功转账74800元,后该女子联系不上转账对象,发现被骗并报警。该女子以银行未尽提醒义务导致其财产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请问:该女子在该银行转账被骗,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钟山 吴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银行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为在办理取款及转账业务过程中,是否有提醒义务。
个人转账汇款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对于小额取款、汇款,客户与银行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法律上也无明文规定银行应负提醒、警示、劝阻或拒绝非正常汇款转账的义务。本案中,每一笔转账皆在10000元以下,属个人小额汇款,张某到某镇信用社办理取款业务,在未陈述其取款或转账真实目的情况下,信用社没有依据拒绝客户存取款。所以,信用社按照正常业务规程为张某办理存取款并无不当。张某取款后把款项转入该社大堂经理徐某的POS机账户,或者交现金给徐某,让徐某协助转账,是张某对存款的自由处分行为,信用社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此,张某主张信用社未尽提醒义务导致其存款被骗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钟山 吴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银行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为在办理取款及转账业务过程中,是否有提醒义务。
个人转账汇款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对于小额取款、汇款,客户与银行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法律上也无明文规定银行应负提醒、警示、劝阻或拒绝非正常汇款转账的义务。本案中,每一笔转账皆在10000元以下,属个人小额汇款,张某到某镇信用社办理取款业务,在未陈述其取款或转账真实目的情况下,信用社没有依据拒绝客户存取款。所以,信用社按照正常业务规程为张某办理存取款并无不当。张某取款后把款项转入该社大堂经理徐某的POS机账户,或者交现金给徐某,让徐某协助转账,是张某对存款的自由处分行为,信用社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此,张某主张信用社未尽提醒义务导致其存款被骗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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