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何改判
2015-12-12 09:09: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刘婧
  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第一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乐作出一审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原裁判生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改判,判处原审被告人马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案为目前进入审判程序的“最大老鼠仓”案件。老鼠仓一般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等)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率先卖出获利。马乐案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市场健康运行。据了解,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因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非法所得一倍罚金。

  据本案审判长罗智勇介绍,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912万余元,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乐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而不只是“情节严重”。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实需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将更加广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理解,给办案法官带来难题。此案的依法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判决,意义重大。通过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为原审被告人提供辩护人,并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充分尊重人权,维护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平,为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据介绍,由于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比较多发,行为人利用公众投入的巨额资金做后盾,以提前买入或者提前卖出的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将风险与损失转嫁到其他投资者,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或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进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将该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说明两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依法改判,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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