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有偿使用员工肖像,公司可反悔吗?
2015-12-09 09:20: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鄢唯
  问:何某某系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员工。公司在创作某主题动画片的过程中,使用了何某某的肖像并进行了艺术加工,该动画片后被上传至网络进行播放。何某某主张双方曾达成协议,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公司支付300元使用费,并申请两名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人均作证证实,公司首席执行官曾表示要向何某某支付300元肖像使用费。公司认为,何某某作为公司员工,授权公司使用其肖像权是职务要求,双方并未约定使用费,不同意支付该费用。请问,约定有偿使用员工肖像,公司可反悔吗?

                           重庆 李先生

  答:公司不得以劳动关系存在为由无偿使用员工肖像用于营利活动。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只有在经肖像权人同意后,方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双方达成肖像权有偿使用协议的,使用方应当履行付费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曾达成肖像权有偿使用协议。公司使用了员工的肖像进行营利活动,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使用费。

  法官提醒,全国已多次出现因单位无偿使用员工肖像导致双方争议的案件。单位往往认为,基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有权利无偿使用员工的肖像进行营利活动。此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肖像权是每个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员工肖像权的,应征得其同意,如达成有偿使用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费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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