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客户身份信息会被判多少年?
2015-12-04 15:1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威利
问:我有一个从事房地产行业的朋友把客户身份资料出售给他人,现在被抓了,请问这种行为最多会被判多少年?
重庆 陈某
答:如果案发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根据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房地产业工作人员。因此,房地产业工作人员犯此罪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案发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处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若案发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则应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判处相应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如果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则应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 陈某
答:如果案发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根据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房地产业工作人员。因此,房地产业工作人员犯此罪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案发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处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若案发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则应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判处相应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如果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则应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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