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5-12-04 14:34:13 | 来源:新华网
  (1)基本案情

  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办理邵某一案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小玲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两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及时制定并启动了对小玲的维权救助方案,专门设置了2万元生活拨付专用账户,先后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为小玲联系了寄宿学校,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办理“孤儿”救助金。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邵某和小玲的母亲王某某符合“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5年1月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向铜山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就撤销监护人资格事宜提起诉讼。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民政局起诉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2月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及时启动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从各方面开展了救助和维权帮助,使小玲免于陷入更大的危险。同时,检察院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敏锐地发现适用新出台的《意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小玲的合法权益,立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本案中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对小玲以后的生活做了妥善的安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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