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分居闹离婚 离婚彩礼返还是否支持?
2015-11-05 09:54: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秋灵
问:2013年5月初,广西钟山县一男子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农村姑娘刘某,在缺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5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陈某给付刘某彩礼2万元。在准备置办酒席期间,刘某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担心日后无法共同生活,遂在置办酒席期间离开娘家外出打工至今。陈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属骗婚行为,想要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刘某离婚同时要求刘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钱2万元。请问:陈某若与刘某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钱?
广西 何某
答:由于陈某与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多,如果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陈某与刘某离婚。
关于彩礼的处理,虽然陈某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显然不符合夫妻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的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可知:陈某和刘某登记后,在置办酒席期间,彩礼钱实际上也有支出在购买结婚用品上,因婚后两人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陈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刘某应当适当返还陈某一定数额的彩礼钱。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广西 何某
答:由于陈某与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多,如果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陈某与刘某离婚。
关于彩礼的处理,虽然陈某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经历,显然不符合夫妻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的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可知:陈某和刘某登记后,在置办酒席期间,彩礼钱实际上也有支出在购买结婚用品上,因婚后两人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陈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刘某应当适当返还陈某一定数额的彩礼钱。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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