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百姓关切,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法学专家评议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报告
2015-11-04 09:27:34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徐日丹
“谈及成绩,案例具体、数字翔实、措施得力。面对不足,诚恳态度、方向明确、分析透彻。”11月2日下午,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和热议。
积极回应百姓关切,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现象,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也时有违法行为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看来,这不但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曹建明检察长就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对老百姓关切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表现,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宋英辉表示。
“通过听取和审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全面客观地掌握实际情况,从立法角度对当前刑罚执行及其监督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予以考量,以此为契机推动相关法治建设。”宋英辉补充道。
“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具有独特地位。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价值必将受损,再公正的裁判也会失去意义。”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施行,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健全监督长效机制,紧紧盯住“三个重点”
报告指出,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同时,在刑罚执行领域共查办职务犯罪2169人。
对于这组办案数字,宋英辉分析说,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等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在这些突出问题背后,一般都伴有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
“针对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探索健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三个重点’上。”宋英辉进一步解释说,一是盯住了重点对象,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二是抓住了重点环节。从多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医疗诊断证明、立功减刑等环节最容易出现造假行为。三是管住重点案件。最高检建立了检察机关逐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制度,要求对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等重点案件,通过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
谢佑平也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监督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立足本职开拓进取的勇气和决心。
强化社区矫正监督,严查严防脱管漏管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要求的理解不到位,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脱管漏管、教育矫正流于形式等现象,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检察机关强化社区矫正监督,有利于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谢佑平说。
“在最高检的有力指导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全面监督的作用,成效显著。”宋英辉指出,从工作环节看,检察机关既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活动,也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后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活动。从工作对象看,既监督社区矫正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公权力的运行,也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工作内容看,既监督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查办其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还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这些监督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报告指出,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申诉93228件,经审查后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3363件,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028件,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574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再审改判,被社会广为点赞。
谢佑平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通过办理控告、举报、申诉,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等,使刑罚执行监督在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英辉也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基于派驻刑事执行场所的工作特点,检察人员可以长期“零距离”接触罪犯,有机会发现冤假错案的蛛丝马迹。
今年2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此,宋英辉表示,在贯彻该《意见》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注意发现和纠正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及时公正处理控告、举报、申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
积极回应百姓关切,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现象,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也时有违法行为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看来,这不但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曹建明检察长就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对老百姓关切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表现,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宋英辉表示。
“通过听取和审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全面客观地掌握实际情况,从立法角度对当前刑罚执行及其监督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予以考量,以此为契机推动相关法治建设。”宋英辉补充道。
“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具有独特地位。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价值必将受损,再公正的裁判也会失去意义。”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施行,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健全监督长效机制,紧紧盯住“三个重点”
报告指出,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同时,在刑罚执行领域共查办职务犯罪2169人。
对于这组办案数字,宋英辉分析说,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等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在这些突出问题背后,一般都伴有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
“针对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探索健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三个重点’上。”宋英辉进一步解释说,一是盯住了重点对象,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二是抓住了重点环节。从多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医疗诊断证明、立功减刑等环节最容易出现造假行为。三是管住重点案件。最高检建立了检察机关逐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制度,要求对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等重点案件,通过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
谢佑平也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监督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立足本职开拓进取的勇气和决心。
强化社区矫正监督,严查严防脱管漏管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要求的理解不到位,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脱管漏管、教育矫正流于形式等现象,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检察机关强化社区矫正监督,有利于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谢佑平说。
“在最高检的有力指导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全面监督的作用,成效显著。”宋英辉指出,从工作环节看,检察机关既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活动,也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后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活动。从工作对象看,既监督社区矫正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公权力的运行,也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工作内容看,既监督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查办其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还要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这些监督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报告指出,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申诉93228件,经审查后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3363件,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028件,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574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再审改判,被社会广为点赞。
谢佑平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通过办理控告、举报、申诉,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等,使刑罚执行监督在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英辉也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基于派驻刑事执行场所的工作特点,检察人员可以长期“零距离”接触罪犯,有机会发现冤假错案的蛛丝马迹。
今年2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此,宋英辉表示,在贯彻该《意见》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注意发现和纠正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及时公正处理控告、举报、申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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