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2015-11-03 14:30:39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卢金
问:你好,我是九江县人,婚前在沙河街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加上了我老婆名字,现在我老婆要求和我离婚,我想问下,现在这套商品房,离婚会怎么分割?
答: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你老婆名字,视为你对你老婆的赠与,该商品房依法由你和你老婆共同共有,如果一旦离婚,你老婆可以分得她应得的那一部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答: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你老婆名字,视为你对你老婆的赠与,该商品房依法由你和你老婆共同共有,如果一旦离婚,你老婆可以分得她应得的那一部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