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接应窃贼,是否涉嫌犯盗窃罪?
2015-10-30 14:46: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丽丽
问:何某与朱某密谋到网吧盗窃手机,便联系我朋友韦某要求其驾驶车辆接应,并承诺事后给予车费100元。后韦某驾驶小轿车搭载何某与朱某到某网吧,由韦某在外接应,何某与朱某进入网吧将他人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后何某与朱某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韦某听到消息后便躲了起来。请问,我朋友韦某驾车接应何某与朱某,是否也涉嫌犯盗窃罪?
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何某与朱某以非占有为目的,进入网吧将他人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且他们窃取的手机价值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盗窃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你朋友韦某明知何某与朱某去盗窃,为获得100元车费仍答应驾驶车辆去接应他们,对他们的盗窃行为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因此,你朋友韦某主观上不仅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共同作案的行为,系涉嫌盗窃犯罪的共犯,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何某与朱某以非占有为目的,进入网吧将他人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且他们窃取的手机价值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盗窃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你朋友韦某明知何某与朱某去盗窃,为获得100元车费仍答应驾驶车辆去接应他们,对他们的盗窃行为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因此,你朋友韦某主观上不仅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共同作案的行为,系涉嫌盗窃犯罪的共犯,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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