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过程中一方倒地身亡另一方为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5-10-19 10:26: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唐诗 文艺
  问:王女士与段某均是在重庆市永川区某学校大门外摆摊卖小吃的商贩。2013年9月,两人因双方小吃摊的摆放位置发生争吵,不久后,王女士的前夫郭某前来送豆腐干,听闻前妻与段某争吵,郭某便来到段某摊位质问段某继而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郭某突然倒地不起,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郭某已经死亡。次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郭某进行了尸检,鉴定结论为:郭某系小脑、大脑组织蛛网膜下腔脑血管畸形、血管破裂致小脑大脑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其死亡的诱因,参与度以5%~10%为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负主要责任,段某的吵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段某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男子郭某突然倒地身亡,与其吵架的段某为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 龙女士

  答:郭某的死亡与段某之间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争吵为其死亡的诱因。这是段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死者郭某在段某与王女士的争吵后,双方纠纷已逐渐趋于平息时,仍到段某的摊位对段某进行质问引起双方争吵,且因情绪激动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虽然郭某在争吵过程中系自身疾病发作导致死亡,但段某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与王女士之间的矛盾,继而与郭某发生争吵,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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