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数额固定是否合法?
2015-10-14 14:02:02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韩冰
问:我的单位在北京,工作量大,经常需要加班,不管加班时长,每月每人就按照600元的标准发放,请问合法吗?
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时间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少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你们单位固定加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答:《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时间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少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你们单位固定加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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