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这些事您注意了吗?
2015-10-13 15:48: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法宣
  自2015年5月4日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量均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截至8月中旬,该院收案量已超去年全年。与此同时,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存有误区,导致部分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无法被法院受理。其实,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任何起诉都必须立案受理,受理起诉的前提亦应当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误区,顺利立案呢?海淀法院法官选取三个立案过程中常见的案例,给您提个醒。

  原告起诉讨说法,选择法院莫任性

  小王与小李是大学同学。2014年年初,小李找到小王,说其在河北省某市买了一个非常好的商铺,可以用作商业投资,但资金紧张,缺少装修费,只要小王能出资5万元装修款,年底就可分得收益款3万元。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小王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交给小李,并与小李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小王出资5万元投资小李位于河北省某市商铺的咖啡馆改造项目,双方确认履行地为河北省某市商铺,小李承诺于2014年年底一次性返还小王投资款5万元及3万元收益。但到期后小李并未遵守约定向小王返还投资款及收益。小王经过一段时间的催促,发现小李不仅不协商此事,反而将手机停机。至此,小王再也没能联系上小李。

  小王情急之下到海淀法院立案,要求小李支付投资款及相应收益。经立案法官核实,小李的户籍地为本市丰台区,双方合同中已确认履行地为河北省某市。经询问,小王表示其之所以到海淀法院起诉,是因为自己的户籍地为海淀区。

  【法官解析】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管辖问题。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通常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本案中,小王遇到的情况属于地域管辖,即案件到底应当由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来确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为河北省某市商铺,而小李的户籍地为本市丰台区,无论是其户籍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海淀区,因此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不能被受理。  

  此外,合同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习惯书面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此种约定效力如何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只要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存在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则该管辖约定应为有效,当事人需到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约定管辖有门道,仲裁难归法院管

  李女士与A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A公司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协议规定,李女士作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入资100万元整,合伙期限为1年,预期年收益为11%,并由A公司在2014年年底向李女士进行兑付。协议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则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之后,A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向李女士进行兑付。李女士经查询,发现A公司的经营地在本市海淀区某写字楼,故到海淀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依约履行兑付义务。

  【法官解析】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仲裁和法院裁判有什么区别呢?首先,仲裁协议是一种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事人将所约定的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其次,仲裁和诉讼是两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就其所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简单说就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但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据此,因《合伙协议》已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故李女士的起诉不能被法院受理。

  委托代理有规定,明晰权责少奔波

  2015年4月,张先生的房间因楼上装修漏水被泡,其卧室的天花板及部分家电受损,经核算,共造成2万余元的损失。张先生多次找到楼上业主赵先生就赔偿问题沟通,但是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转眼间到了5月底,张先生的儿子在英国即将硕士毕业,张先生和爱人早在年初便定好了机票,准备参加孩子的毕业典礼。由于无法协调,张先生便委托自己的好朋友周先生代自己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赵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临行前,张先生将写好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留给周先生。随后,周先生于2015年6月到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但却因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要求而未能立案,这是为什么呢?

  【法官解析】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曾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依照该规定,周先生可以作为代理人代张先生办理起诉事宜。但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予以了限制,周先生仅凭张先生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尚无法代张先生办理起诉事宜,还需张先生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推荐信函方能行使代理人职能。

  此外,已移民海外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在国内参加各类民商事诉讼,其所托交的委托授权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外籍当事人认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较为繁琐,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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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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