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名牌篮球 假冒商标触刑律
2015-09-25 10:38: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陈志龙 林志南
9月23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对雇工生产假冒名牌篮球的被告人林某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
林某是福建省长泰县人。为了获取暴利,2013年2月,林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村租了一间厂房,在未取得SPALDING(斯伯丁)商标、NBA商标所有人及以上所有人授权的生产企业的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并且未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雇请1名工人做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工人,在东山村篮球加工厂加工生产SPALDING(斯伯丁)商标及NBA商标等品牌篮球。
后经当地群众举报,该加工厂被查。经法院认定,林某共加工生产假冒“SPALDING”“NBA”注册商标篮球3909粒,非法经营额8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而为其生产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林某是福建省长泰县人。为了获取暴利,2013年2月,林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村租了一间厂房,在未取得SPALDING(斯伯丁)商标、NBA商标所有人及以上所有人授权的生产企业的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并且未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雇请1名工人做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工人,在东山村篮球加工厂加工生产SPALDING(斯伯丁)商标及NBA商标等品牌篮球。
后经当地群众举报,该加工厂被查。经法院认定,林某共加工生产假冒“SPALDING”“NBA”注册商标篮球3909粒,非法经营额8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而为其生产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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