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大闹"早高峰致2起事故5车相撞
男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获刑5年
2015-09-22 15:09:2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男子酒后驾车抗拒执法,引发两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交警、一名交通协管员受伤,包括一辆警车在内的五车不同程度受损,致使事发路段交通陷入混乱。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对该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

  2015年1月19日早晨,正值上班高峰,嘉定区曹安公路嘉怡路路口车流量密集。7点30分左右,该路口执勤交警姚伟(化名)在指挥交通时发现一辆橘红色小轿车沿对方向车道逆向快速驶来,在接近路口时该车又突然掉头准备离开。

  姚伟立即到车前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然而驾驶员非但不予理睬,反而加速转向并顶撞交警欲逃离现场。姚伟被顶到车辆前引擎盖上,期间其多次敲打车窗,责令驾驶员停车,一旁的交通协管员也抓住该车反光镜试图劝停车辆,但均未果。

  交通协管员在被车辆拖行数米后跌地受伤。而该车继续顶着姚伟快速行驶,直到撞上前方一辆等待红灯的面包车后才停下。事故中,姚伟因惯性作用被甩下车辆受伤。所幸交警和交通协管员都只构成了轻微伤。据事后姚伟回忆,橘红色小轿车将他顶在车辆前引擎盖上大约行驶了100米距离。而面包车在橘红色小轿车的撞击下又追尾撞击了停在其前方的另一车辆。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员还企图发动汽车,一名群众立即驾驶车辆封住了橘色小轿车的前进线路,防止驾驶员驾车逃逸。

  增援警力赶到后将橘红色小轿车驾驶员当场抓获,当时该驾驶员身上有很重的酒味。然而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民警驾驶警车前往派出所的途中,该驾驶员竟然用脚踢踹驾车民警的手部,导致民警无法控制汽车,警车失控与前方车辆相撞。据驾车民警和一同执行任务的联防队员称,该名驾驶员被带上警车后情绪激动,不断辱骂坐在他身边的联防队员,还曾将身体前倾到驾驶室区域妨碍车辆正常行驶。

  到案后民警核实了肇事车辆驾驶员的身份,该男子姓刘,2014年7月23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案发当时,刘某的驾驶证仍处在被暂扣期间。

  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mg/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按照常理,如果是前一天晚上喝了酒,到第二天一早也该醒了,为何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还如此之高呢?原来事发当天凌晨,刘某和几个朋友在KTV唱歌,后来又到一家餐馆吃宵夜直到天亮。据刘某交代,他前后至少喝了八九瓶啤酒。

  5个多月前刚因酒驾被暂扣驾照,为何这次又铤而走险呢?据刘某称,他从餐馆出来时感觉自己还比较清醒,而且朋友的住处离餐馆也没多少路,想着自己能够操控车辆,于是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送朋友回去。可是才开出200米左右,就看到路口有警察正在执法,因害怕受到处罚,就赶忙掉头准备离开。至于后面发生的事情就迷迷糊糊记不清了,直到被带往医院抽血时才渐渐有一点意识。

  因为刘某的侥幸心理和酒后的不理智行为,造成了两起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第一起事故中三部车辆共计物损约2万元,第二起事故中两部车辆共计物损价值1万余元。后刘某家属代为赔偿了本案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裁判结果

  2015年3月10日,嘉定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嘉定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仍放任其实施,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第一节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因醉酒而无法回忆起第二节事实。其辩护人则认为刘某案发时的主观故意是为了逃避处罚而非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抗拒执法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对机动车驾驶员施加暴力均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仍然在车流量密集的时间和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驶入对向车道逆行。在遇民警正常执法时为逃避查处将民警顶在引擎盖上继续向前行驶,并将交通协管员拖行数米,导致发生三车追尾,两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在被警方控制后在警车上踢踹驾驶员民警,致警车失控与前车相撞。刘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情况及刘某有劣迹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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