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东海大桥交通肇事案宣判
2015-09-22 15:08:0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5日,上海虹口法院对2014年11月3日东海大桥上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赵某某因超速驾驶并在途中捡拾手机酿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某巴士公司沪D大型客车,由本市南浦大桥旅游集散中心驶往小洋山岛沈家湾客运码头,当时车上载有48名乘客。
上午10时0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超速驾车行驶至东海大道进能源路西约300米处时,因俯身捡拾掉落在其右侧的手机致车辆向右偏离并碰擦道路右侧路肩,后又因向左急打方向,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翻,致使车上6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4人轻微伤;其余共计15名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但仍未做伤势鉴定或者因已民事调解而放弃伤势鉴定。
与此同时,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肇事车辆损坏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近12万元;又造成部分道路设施毁损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3.8万余元,上述直接物质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5.8万余元。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达70至75公里/小时之间,系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又经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超速行驶,途中又有捡拾掉落的手机这一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随后又操作不当(向左急打方向),致使车辆失控并发生侧翻,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虹口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
裁判结果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是过失的主观心态,客观上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该交通事故在公共管理范围内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确在行车途中未按规定提醒车上人员使用安全带,且存在超速行驶。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捡拾的手机系被告人单位配发的对讲机,被告人单位对此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单位已和部分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单位又积极与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进行了相应履行,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交通运输正常秩序,保护国家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2015年8月25日,上海虹口法院对2014年11月3日东海大桥上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赵某某因超速驾驶并在途中捡拾手机酿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某巴士公司沪D大型客车,由本市南浦大桥旅游集散中心驶往小洋山岛沈家湾客运码头,当时车上载有48名乘客。
上午10时0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超速驾车行驶至东海大道进能源路西约300米处时,因俯身捡拾掉落在其右侧的手机致车辆向右偏离并碰擦道路右侧路肩,后又因向左急打方向,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翻,致使车上6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4人轻微伤;其余共计15名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但仍未做伤势鉴定或者因已民事调解而放弃伤势鉴定。
与此同时,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肇事车辆损坏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近12万元;又造成部分道路设施毁损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3.8万余元,上述直接物质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5.8万余元。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达70至75公里/小时之间,系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又经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超速行驶,途中又有捡拾掉落的手机这一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随后又操作不当(向左急打方向),致使车辆失控并发生侧翻,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虹口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
裁判结果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是过失的主观心态,客观上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该交通事故在公共管理范围内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确在行车途中未按规定提醒车上人员使用安全带,且存在超速行驶。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捡拾的手机系被告人单位配发的对讲机,被告人单位对此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单位已和部分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单位又积极与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进行了相应履行,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交通运输正常秩序,保护国家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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