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军破坏交通设施案
2015-09-22 15:02:2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振军因工作调动对领导不满。2014年4月初,吴振军产生实施犯罪以引起关注的想法。同年4月12日,吴振军来到滨北线215公里850米处,将事先选好的铁道钢轨拆卸并侧移出原位,致使次日途经此处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线,部分车厢脱轨或倾覆,中断铁路行车15小时25分钟,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 133 072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振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 133 072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振军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振军为泄愤故意破坏铁路轨道,致使火车倾覆,行车中断十余小时,多人受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吴振军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振军因工作调动对领导不满。2014年4月初,吴振军产生实施犯罪以引起关注的想法。同年4月12日,吴振军来到滨北线215公里850米处,将事先选好的铁道钢轨拆卸并侧移出原位,致使次日途经此处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线,部分车厢脱轨或倾覆,中断铁路行车15小时25分钟,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 133 072元。
裁判结果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振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 133 072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振军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振军为泄愤故意破坏铁路轨道,致使火车倾覆,行车中断十余小时,多人受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吴振军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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