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良拐卖儿童案
2015-09-22 14:06: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被告人陈德良同居女友的养女赵某将同学被害人王某某(时年13周岁)带回家中,以王某某的奶奶对王不好为由,要留王某某在家中生活。陈德良起初反对,后又同意,但未将此事通知王某某的监护人。2009年4月,陈德良为王某某改名为任某某,并以其养父的身份,通过同村村民介绍,擅自将王某某从双鸭山市卖至山东省与黄某结婚,黄某给陈德良人民币3万元作彩礼。

  裁判结果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德良以介绍婚姻为由,拐卖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并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陈德良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德良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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