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5-09-22 11:08:1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初,吕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违法添加无根水(素)、AB粉(偶有试用或间断使用),并将生产的豆芽在市面进行销售。2014年3月,公安机关与农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了被告人吕某经营的销售档口,现场查获了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检验,查获的黄豆芽、无根水(素)、AB粉中均检出国家禁止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无根水(素)中还检出国家禁止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保护依据,但食品安全还存在超标、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检测及环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本案就是一件比较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案件,涉及不特定人民群众,法院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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