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以钗、陈巧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豆腐中添加“吊白块”
2015-09-22 10:58:5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以钗,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人陈巧云,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
2012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以钗、陈巧云在临海市白水洋镇坦头路村25号搭建锅灶生产豆腐皮。为使豆腐皮颜色白、卖相好,在明知“吊白块”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在生产豆腐皮过程中添加使用“吊白块”。王以钗在白水洋镇双港街上将含有“吊白块”的豆腐皮销售给他人。期间,王以钗、陈巧云共计生产含有“吊白块”的豆腐皮180多斤,销售金额约2000元。经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王以钗、陈巧云生产、销售的豆腐皮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151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6mg/kg。2012年8月1日,王以钗、陈巧云到白水洋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以钗、陈巧云在生产、销售豆腐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以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巧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陈巧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5月生效。
被告人王以钗,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人陈巧云,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
2012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以钗、陈巧云在临海市白水洋镇坦头路村25号搭建锅灶生产豆腐皮。为使豆腐皮颜色白、卖相好,在明知“吊白块”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在生产豆腐皮过程中添加使用“吊白块”。王以钗在白水洋镇双港街上将含有“吊白块”的豆腐皮销售给他人。期间,王以钗、陈巧云共计生产含有“吊白块”的豆腐皮180多斤,销售金额约2000元。经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王以钗、陈巧云生产、销售的豆腐皮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151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6mg/kg。2012年8月1日,王以钗、陈巧云到白水洋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以钗、陈巧云在生产、销售豆腐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以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巧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陈巧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5月生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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