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强、李某某、黄某财、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5-09-21 15:53:4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强、李某某、黄某财、张某某因对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在其就读的永安市大湖中学内喝酒并收其酒钱心生不满,被告人黄某强、李某某提出要教训对方,之后由黄某强、李某某吩咐几个低年级的学生找来三根铁棍,被告人黄某强、李某某、黄某财各手持一根铁棍,与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校操场边的小路,采用铁棍敲和用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邓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实施殴打,其中,黄某强用铁棍敲打被害人魏某某的头部,李某某用铁棍敲打被害人邓某某的头部,黄某财用铁棍敲打被害人的腹部、背部和腰部,张某某用脚踢俩被害人的身体。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叁级。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强、张某某接到永安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2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财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强、黄某财、张某某、李某某赔偿受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合计88814元;被告人黄某强、黄某财、张某某、李某某赔偿受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合计22460元。

  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他人打致重伤或轻微伤叁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依法分别予以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黄某强、黄某财、张某某还主动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均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均较好,悔罪程度较深,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一月,缓刑五年至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在校园内持械殴打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四被告人对闯入校园喝酒并滋事的校外人未能理智对待,及时报告老师或校保卫科,而是在与其发生口角后产生报复他人的心理,加上自身控制力弱,冲动,辨别是非能力又差,从而酿成悲剧的发生,既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也将自己送入监牢。在法庭帮教下,四被告人认识到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的严重后果,并表示要真诚悔改。为了给四被告人一次悔改的机会,不影响其继续升学和日后就业,法庭均判处缓刑。然而经此一事已严重影响到其学业的完成,最终四被告人均未考上高中,告别了多姿多彩的学生时代,人生轨迹也就此改变。因此,加大在校生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单单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此类的校园悲剧不要再发生。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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