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聋哑人盗窃案
2015-09-21 15:49:5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少时因发烧未及时治愈,变成聋哑人,在当地聋哑学校读书至7年级,后于2013年年初跟随父母来江苏太仓打工。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聋哑学校的4名同学来太仓找他玩并吃住都在被告人王某家中,被告人王某父母赶了几次都不走,后来被告人王某时常不回家,与他的同学住在旅馆里,父母教育了几次均没有起到作用。被告人王某的父母认为他已经学坏、改不了了,也对他失望了,慢慢地也就随便他了。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和其他4名同学3次至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小商品市场,王某负责望风,其他人采用破坏卷帘门锁的手段,窃得戒指、项链、牛仔裤、T恤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460元,经销赃后,4人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聋哑人。作为未成年人,太仓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通知太仓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作为聋哑人,一方面为保证庭审的顺利,另一方面为保障其权益,太仓法院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在送达起诉书时,通过手语老师的翻译,向被告人了解犯罪原因及成长环境;庭审过程中,为了能够方便被告人“听懂”庭审,法官尽量的放慢语速,在遇到专业的法律术语,法官会特意的对手语老师进行详细解释,以便手语老师更好的向被告人进行翻译;宣判时,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愿意改过自新。在手语翻译老师的协助下,整个审理过程克服了语言交流的障碍,实现了零距离沟通。新刑诉法实施后。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专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亦承诺对其进行监管和严格教育,辖区司法所、村委会也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从本案也可以看到,聋哑人的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的盲点,被告人王某在聋哑人学校读书至7年级,相当于正常小学的五年级文化程度,聋哑学校常常重视对聋哑人生存能力的教育,却忽视了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后,最重要的法律、道德教育。被告人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念头“我偷了东西,还回去就没事了”,这是学校和家庭在教育过程中的失败。聋哑人作为特殊群体融入社会已属不易,常常会遭受到“特殊照顾”,作为家长,更应该常与孩子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责任编辑: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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