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5-09-21 15:45:0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武汉体育学院培训部附属体育运动学校摔跤队学生)及胡某、邓某、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体育学院西门外的行人天桥下,因琐事殴打过路行人郑某、王某,致郑某双前臂及手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所受伤为轻伤。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系在校学生,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着“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原则,积极挽救失足在校学生,给予年少的他们一次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对于学生及其家庭来来说是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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