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炳辉、吴汉烈、阚秋莲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5-09-21 15:32:2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炳辉、阚秋莲,利用被告人林龙西等人提供的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佣被告人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黄荣毅等,从事病死猪收购、屠宰、销售活动。对所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后,主要运往广州省饶平县销售给被告人吴汉烈。至案发,张炳辉、阚秋莲、吴汉烈、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人民币(下同)508490元;黄荣毅参与生产、销售48168元。后被告人陆育富、陈跃锋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陆林才、郑启奎和被告人吴汉烈。

  裁判结果

  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炳辉、阚秋莲、吴汉烈、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等人明知是病死猪而予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金额50849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黄荣毅受张炳辉雇佣,参与生产、销售金额48168元,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林龙西明知张炳辉等人制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张炳辉、吴汉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林龙西等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陆育富、陈跃锋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对张炳辉、吴汉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年,各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阚秋莲、陆林才、郑启奎、陆育富、陈跃锋、林龙西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二万元;对黄荣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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