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炬、陈某燊抢劫案
2015-09-21 15:26:5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炬、陈某燊伙同韦某涣(不满十四周岁)合谋抢劫,窜至浦北县寨圩镇新浪网吧,持刀挟持林某铨至寨圩中学附近的永发冰室旁。三人将林某铨围住,被告人陈某炬拿着一把弹簧刀威胁林某铨交钱出来,被告人陈某燊则对林某铨搜身,搜出现金人民币7元。林某铨反抗,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告人陈某炬捅伤臀部。16时许,三人遇到韦某润,便尾随其至寨圩镇中学宿舍内,由被告人陈某燊在外面望风,被告人陈某炬和韦某涣在宿舍内威胁韦某润交钱出来,韦某润不同意,陈某炬便叫陈某燊进入宿舍,三人将宿舍门关上,再次要求韦某润拿钱出来未果,被告人陈某燊便和韦某润在宿舍内扭打起来,被告人陈某炬则拿出弹簧刀捅伤韦某润的大腿,三人随后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炬、陈某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综合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持刀实施抢劫等量刑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炬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陈某燊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对学生实施抢劫的暴力共同犯罪案件。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告发等弱点,针对在校学生进行暴力侵害,校园安全环境不容乐观。这类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导致被害人因惧怕不敢到校学习,引起其他学生的恐慌和不满,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校园暴力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平安和谐的学习环境的刑事司法理念。
2014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炬、陈某燊伙同韦某涣(不满十四周岁)合谋抢劫,窜至浦北县寨圩镇新浪网吧,持刀挟持林某铨至寨圩中学附近的永发冰室旁。三人将林某铨围住,被告人陈某炬拿着一把弹簧刀威胁林某铨交钱出来,被告人陈某燊则对林某铨搜身,搜出现金人民币7元。林某铨反抗,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告人陈某炬捅伤臀部。16时许,三人遇到韦某润,便尾随其至寨圩镇中学宿舍内,由被告人陈某燊在外面望风,被告人陈某炬和韦某涣在宿舍内威胁韦某润交钱出来,韦某润不同意,陈某炬便叫陈某燊进入宿舍,三人将宿舍门关上,再次要求韦某润拿钱出来未果,被告人陈某燊便和韦某润在宿舍内扭打起来,被告人陈某炬则拿出弹簧刀捅伤韦某润的大腿,三人随后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炬、陈某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综合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持刀实施抢劫等量刑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炬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陈某燊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对学生实施抢劫的暴力共同犯罪案件。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告发等弱点,针对在校学生进行暴力侵害,校园安全环境不容乐观。这类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导致被害人因惧怕不敢到校学习,引起其他学生的恐慌和不满,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校园暴力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平安和谐的学习环境的刑事司法理念。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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