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龙门县法院两少年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2015-09-21 15:24:0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一
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1998年出生)伙同刘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被告人李某携带从刘某处取得的1小包毒品氯胺酮送至龙门县某篮球场,准备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小包、毛重1.08克。随后,公安民警在龙门县某派出所附近将刘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净重0.83克。
案例二
2014年初开始,曾某(已起诉)以人民币100元每克的价格,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张某(已起诉)和黄某、林某、林某等人。张某又以50元每小包的价格多次将冰毒卖给连某等人。2014年4、5月份间,被告人连某(1998年出生)帮助张某三次送冰毒给刘某,并从张某处获得免费的冰毒吸食。2014年9月14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龙门县某酒店附近抓获正在交易毒品的曾某和林某,并在林某随身携带的黑色以纯服装袋子里搜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9.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民警在曾某出租房卧室床上一青色铁盒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共净重1.31克)、一白色纸巾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84克),在卧室茶几上一蓝色花纹小茶杯内刮取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17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当晚20时许,公安民警循线在曾某出租房内抓获连某等人。
裁判结果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然多次提供帮助,帮忙他人向吸毒人员送毒品;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伙同他人予以贩卖,两人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判决连某和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连某和李某均自幼亲生父母离异,母亲离家、父亲外出务工后,其成长过程就缺乏家庭必要照料,连某独自一人居住生活,李某则跟随祖父祖母一起生活,两人均早早辍学并外出务工,开始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染上吸毒恶习,逐渐走上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道路。
在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越来越严重,但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相当严格,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很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成年人一起贩毒,往往被当作犯罪工具使用。未成年人因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普遍缺乏充分的认知能力,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比较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引诱、利用的对象,最终误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
法官特别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与管教、约束,切莫让孩子在外面因受到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的价值观影响,为满足自身物质欲望而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认真对待生活,平常出去玩时要慎重结交朋友,同时提高法律意识,遇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多与家长、长辈沟通交流。严格管束自己的行为举止,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和好公民。
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1998年出生)伙同刘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被告人李某携带从刘某处取得的1小包毒品氯胺酮送至龙门县某篮球场,准备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小包、毛重1.08克。随后,公安民警在龙门县某派出所附近将刘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净重0.83克。
案例二
2014年初开始,曾某(已起诉)以人民币100元每克的价格,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张某(已起诉)和黄某、林某、林某等人。张某又以50元每小包的价格多次将冰毒卖给连某等人。2014年4、5月份间,被告人连某(1998年出生)帮助张某三次送冰毒给刘某,并从张某处获得免费的冰毒吸食。2014年9月14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龙门县某酒店附近抓获正在交易毒品的曾某和林某,并在林某随身携带的黑色以纯服装袋子里搜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9.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民警在曾某出租房卧室床上一青色铁盒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共净重1.31克)、一白色纸巾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84克),在卧室茶几上一蓝色花纹小茶杯内刮取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17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当晚20时许,公安民警循线在曾某出租房内抓获连某等人。
裁判结果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然多次提供帮助,帮忙他人向吸毒人员送毒品;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伙同他人予以贩卖,两人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判决连某和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连某和李某均自幼亲生父母离异,母亲离家、父亲外出务工后,其成长过程就缺乏家庭必要照料,连某独自一人居住生活,李某则跟随祖父祖母一起生活,两人均早早辍学并外出务工,开始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染上吸毒恶习,逐渐走上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道路。
在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越来越严重,但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和社会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相当严格,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很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成年人一起贩毒,往往被当作犯罪工具使用。未成年人因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普遍缺乏充分的认知能力,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比较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引诱、利用的对象,最终误入歧途、堕入犯罪深渊。
法官特别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与管教、约束,切莫让孩子在外面因受到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的价值观影响,为满足自身物质欲望而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认真对待生活,平常出去玩时要慎重结交朋友,同时提高法律意识,遇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多与家长、长辈沟通交流。严格管束自己的行为举止,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和好公民。
责任编辑: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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