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人抢劫案
2015-09-21 15:18:4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邹某、李某某和农茅茅(另案处理)、李靖(另案处理)、邓流豪(另案处理)因没有钱上网,周某提议去抢劫龙州一中晚上爬墙外出的学生钱财,均得到其他同伙人的认同。当晚20时许,周某、邹某、李某某、农茅茅、邓流豪、李靖来到龙州县龙州镇旧导航站围墙拐角处伺机抢劫。农茅茅提议分两组,由周某与邹某、李某某在原地等候过往学生,农茅茅与邓流豪、李靖到龙州县路政运输大院内等待学生。周某、李某某、邹某三人看到被害人农某、凌某经过时,周某持刀威胁二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对其二人进行搜身,抢得6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周某等人将二被害人放行后通知农茅茅、邓流豪、李靖三人一起会合。周某等六人到龙州县龙江街一手机维修部将手机典当得款60元,后六人到龙州县新干线网吧上网。期间,农某到网吧要求周某返还手机,无果。周某、邹某、农茅茅殴打农某,周某持牛角刀将农某捅伤致其轻微伤。

  裁判结果

  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邹某、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合法财物,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周某、邹某、李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提起犯意,积极实施作案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邹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周某、邹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两人还是在校的中学生,他们正值人生的花季。他们都性格内向,较少与人沟通交流,学习成绩差。周某归案前有多次对其他在校学生实施抢钱行为,学校未能及时引导,反因其违反校规责令家长领回家反省,反映出学校在教育上存在一定缺失。邹某读完初中二年级后便辍学在家,虽家庭、邻里关系和谐,但家人过于宠溺,容易滋生孩子为所欲为的思想。李某某在校与同学关系和睦,但较少与人交流,想法得不到表达与引导,容易走上歧途。本案告诉我们,问题孩子往往是由于家庭或者教育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我们常用“祖国的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他们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犹如一个社会毒瘤,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极易蔓延。我们全社会应该群策群力,只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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