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华等10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5-09-21 15:17:4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胡新华非法生产制作“精华洁癣宁”“ 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9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间,胡军华受被告人胡新华的指使,在龙旺庄小区15号楼8单元811房间内非法生产制作“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并向被告人胡新华、周锐、王庆舫等人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7万余元。2010年9月,被告人肖三春和胡军华一起生产制作上述药物。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周锐在明知“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治疗牛皮癣的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8.5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周锐、胡新华以周雪峰的名义合伙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并在明知对方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利用与北京市邮政速递局签订的代收货款的协议,为被告人王庆舫、谢治国等人销售假药提供代收货款服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85.5万余元。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作为公司员工明知销售的是假药而实施具体的帮助行为,在三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龙旺庄小区25号楼7单元722室的暂住地内起获多种假药。在周雪峰负责看管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潞苑小区77号楼1单元162室的仓库内起获大量假药及包装。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西区1号楼2单元261号的暂住地内,利用封口机等工具生产制作“本草降糖胶囊”等药品,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2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谢治国、倪云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西区23号楼3单元341室的暂住地内,非法生产制作“百草降压舒胶囊”“祛风活骨王”等药品,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销售。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新华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金额达75.6万余元,销售金额达661.1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32.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锐销售假药,金额达77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销售假药,金额达585.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谢治国、倪云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肖三春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新华、周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旭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新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周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李春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纪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庆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罗翠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谢治国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倪云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三春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一向从严惩处,绝不姑息。本案的多名被告人互相勾结,并成立公司,形成了制造、销售假药的犯罪链条。其中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涉及金额巨大,依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量刑上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对所有涉案被告人均判处了罚金,尤其是对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科以巨额罚金,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胡新华非法生产制作“精华洁癣宁”“ 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9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间,胡军华受被告人胡新华的指使,在龙旺庄小区15号楼8单元811房间内非法生产制作“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并向被告人胡新华、周锐、王庆舫等人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7万余元。2010年9月,被告人肖三春和胡军华一起生产制作上述药物。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周锐在明知“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治疗牛皮癣的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8.5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周锐、胡新华以周雪峰的名义合伙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并在明知对方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利用与北京市邮政速递局签订的代收货款的协议,为被告人王庆舫、谢治国等人销售假药提供代收货款服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85.5万余元。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作为公司员工明知销售的是假药而实施具体的帮助行为,在三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龙旺庄小区25号楼7单元722室的暂住地内起获多种假药。在周雪峰负责看管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潞苑小区77号楼1单元162室的仓库内起获大量假药及包装。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西区1号楼2单元261号的暂住地内,利用封口机等工具生产制作“本草降糖胶囊”等药品,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2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谢治国、倪云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西区23号楼3单元341室的暂住地内,非法生产制作“百草降压舒胶囊”“祛风活骨王”等药品,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销售。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新华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金额达75.6万余元,销售金额达661.1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32.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锐销售假药,金额达77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销售假药,金额达585.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谢治国、倪云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肖三春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新华、周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旭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新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周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李春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纪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庆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罗翠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谢治国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倪云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三春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一向从严惩处,绝不姑息。本案的多名被告人互相勾结,并成立公司,形成了制造、销售假药的犯罪链条。其中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涉及金额巨大,依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量刑上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对所有涉案被告人均判处了罚金,尤其是对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科以巨额罚金,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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