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5-09-21 15:15:5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上午,贺州市昭平县职业教育中心计算机应用1406班学生陆某某(1998年6月24日出生)在上课时,因嘲笑同班同学何某某(1999年3月14日)穿母亲的衣服而与何某某发生争吵。下课后,被害人陆某某持扫把进入1406班教室想殴打何某某,何某某见状便从其老乡梁某处拿来一把弹簧匕首放在身上。当陆某某持扫把和拳头对何某某进行殴打时,何某某即从裤袋里取出弹簧匕首刺中陆某某腹部和左手臂,后陆某某被送往昭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陆某某系被锐器类物捅中腹部至肝脏,胸主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用其同学虞某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校园内等候公安机关的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用刀将人捅伤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以及何某某的量刑情节,决定对何某某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园内持刀伤人致死的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十五六岁的花季少年,因为琐事,发展到持刀伤人,结果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一个要面临九年的牢狱之灾,同时这也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样的结局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实践中,有些学生年轻气盛,动辄因为一些小事,发展到互相斗殴,甚至持刀伤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而被绳之以法,丧失了继续求学的机会,教训是惨痛的。掩卷深思,本院办理的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或被告人大都存在性格暴躁、易冲动、不尊重他人等心理方面的原因,因此,在加大对校园暴力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才能避免此类惨剧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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