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辉抢夺、盗窃案
2015-09-21 15:12:2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辉窜到合山市溯河矿菜市中国移动公司营业室附近,看见被害人梁菲菲拿一手包往溯河矿菜市里面走,何某辉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身上抢走手包后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现金500元等物;2015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辉伙同蒙春兵(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包后,何某辉搭乘蒙春兵驾驶的车辆窜到合山市河里镇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谭芳兰驾驶摩托车途经河里街时,二人一路尾随被害人行至河里镇老街“姐妹烧烤城”路段时,蒙春兵驾车靠近谭芳兰,何某辉趁被害人不备,伸手抢走被害人挂在摩托车左后视镜处的一个挂包,得手后加速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一台价值1167元的华为牌B199型手机及30元现金;2015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辉和蒙春兵共同驾乘摩托车窜到合山市城中一街,看到被害人韦小宝推婴儿车往一街底行走,衣服口袋内有一部手机,遂决定抢被害人的手机,后由蒙春兵驾车靠近被害人,何某辉趁被害人不备,伸手抢走被害人放在衣服左边口袋内一部三星牌手机,得手后加速逃离现场;2015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辉与“阿海”(另案处理)共同驾乘一辆电动车窜到合山市北泗镇屯山村口的中国联通公司营业厅门前,共同将被害人莫圆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合山12251的灰色绿源牌TDR0903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92元。
裁判结果
合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辉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辉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辉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何某辉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何某辉退赔给被害人梁菲菲现金人民币500元、退赔给被害人谭芳兰现金人民币30元和手机损失人民币1167元、退赔给被害人莫圆圆电动车损失人民币2692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中,何某辉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2013年曾到广东打工。由于年幼无知,法制观念淡薄,做事不计后果,极少与父母沟通,且得不到父母的监护和管教,加上其父母均外出务工,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使被告人放任自流,从而常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交往,吃喝玩乐,染上毒品后走上抢夺、盗窃的犯罪道路。其祖父蒙宝益及思光村民委员会均认为,何某辉经家人多次教育仍不改正,不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建议对何某辉适用监禁刑。在庭审教育中,经母亲蓝海卫、辩护人、审判员和公诉人的庭上教育,被告人虽有些知错,但悔改之意不很明显,因而,法院对其判处监禁刑。
2014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辉窜到合山市溯河矿菜市中国移动公司营业室附近,看见被害人梁菲菲拿一手包往溯河矿菜市里面走,何某辉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身上抢走手包后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现金500元等物;2015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辉伙同蒙春兵(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包后,何某辉搭乘蒙春兵驾驶的车辆窜到合山市河里镇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谭芳兰驾驶摩托车途经河里街时,二人一路尾随被害人行至河里镇老街“姐妹烧烤城”路段时,蒙春兵驾车靠近谭芳兰,何某辉趁被害人不备,伸手抢走被害人挂在摩托车左后视镜处的一个挂包,得手后加速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一台价值1167元的华为牌B199型手机及30元现金;2015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辉和蒙春兵共同驾乘摩托车窜到合山市城中一街,看到被害人韦小宝推婴儿车往一街底行走,衣服口袋内有一部手机,遂决定抢被害人的手机,后由蒙春兵驾车靠近被害人,何某辉趁被害人不备,伸手抢走被害人放在衣服左边口袋内一部三星牌手机,得手后加速逃离现场;2015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辉与“阿海”(另案处理)共同驾乘一辆电动车窜到合山市北泗镇屯山村口的中国联通公司营业厅门前,共同将被害人莫圆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合山12251的灰色绿源牌TDR0903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92元。
裁判结果
合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辉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辉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辉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何某辉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何某辉退赔给被害人梁菲菲现金人民币500元、退赔给被害人谭芳兰现金人民币30元和手机损失人民币1167元、退赔给被害人莫圆圆电动车损失人民币2692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中,何某辉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2013年曾到广东打工。由于年幼无知,法制观念淡薄,做事不计后果,极少与父母沟通,且得不到父母的监护和管教,加上其父母均外出务工,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责任,使被告人放任自流,从而常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交往,吃喝玩乐,染上毒品后走上抢夺、盗窃的犯罪道路。其祖父蒙宝益及思光村民委员会均认为,何某辉经家人多次教育仍不改正,不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建议对何某辉适用监禁刑。在庭审教育中,经母亲蓝海卫、辩护人、审判员和公诉人的庭上教育,被告人虽有些知错,但悔改之意不很明显,因而,法院对其判处监禁刑。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