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5-09-21 15:08:3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国庆节前后,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北海市某中学九年级(1)班学生与被害人小韩(化名)等人所在的(2)、(3)班学生多次发生争吵。同年10月10日下午16时许课间休息期间,该三个班级学生再次发生争吵。17时下课后,被害人小韩与其他学生到陈某某班级门口、窗户用粗言辱骂、挑衅该班学生,进而双方对骂并互相挑衅,当陈某某走出门口时被小韩等人阻拦并用手打头部,后陈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向对方,致小韩死亡,另两名同学受伤。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向老师承认参与打架并到指定地点等候警察到来,后被带回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陈某某就读的学校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9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在头部遭受三被害人共同殴打时用刀具来反击,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向老师承认参与打架并到指定地点等候警察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后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在该案中,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由同学间的日常矛盾演变而成的校园暴力事件,学校管理方面的疏忽和不当应当引起重视;案件中的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是一名刚满15岁的在校学生,经调查了解,小陈没有任何前科,在老师、同学和父母眼里都是很听话的孩子,各方面表现不错,但由于年幼无知、心智不够成熟、法律知识浅薄、一时冲动,未能正确处理校园内与别班同学的关系,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告诫学生应多学习法律知识,遇事三思而后行,不能因一时冲动毁了一生。

  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从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员的角度出发,采取的司法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为更好的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人员,让其积极悔罪认错,北海中院将心理疏导引入到该案中,邀请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小陈进行了心理疏导,小陈对自己一时冲动造成严重后果感到后悔,并表示今后做事一定不要那么冲动。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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