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5-09-21 15:07:5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均系包头市第二十八中学初三(7班)学生。2012年10月20日7时许,二人在校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打了李某某胸部一拳,二人各自去参加考试。李某某给朋友杨某打电话说要打刘某某,让杨某联系人到学校门口,杨某联系孟某某、张某后前往学校。考试结束后,刘某某跟同学黄某说学校外有人要打他,向黄某借了一把折叠刀带在身上。李某某从学校出来在学校门口对面靠北的地方与杨某、孟某某、张某见面后等刘某某从学校出来。期间,李某某拿出一把折叠刀说“打不过他,我就拿刀捅他”,孟某某要过来看了看,把刀装到了自己的身上。杨某到旁边抽烟去了。刘某某和同学宁某、炼某某从学校出来后,看见学校门口对面的李某某、孟某某、张某,便和宁某一起走过去,与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李某某等人打刘某某,宁某上前拦拉张某,双方打在一起,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刘某某,刘某某躲开,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孟某某和李某某捅伤,其中孟某某倒地,刘某某将刀交给同学炼某某,让炼某某扔掉,后该刀在炼某某的指认下被公安人员提取。此时,闻讯赶到的老师张强和在场的同学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部分同学将孟某某和李某某分别送往附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九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刘某某在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跟随同学步行前往医院,途中与闻讯赶来的刘某某母亲冯洁相遇,一同来到医院,冯洁为伤者交付了医疗费。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在医院将刘某某抓获。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尸体,孟某某胸部正中创口及腰部创口均为上钝下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内无组织间桥连接,分析认为系单刃锐器所致;孟某某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使心脏形成贯通创,终因心脏破裂死亡,根据尸体解剖结果认为,孟某某死因系心脏破裂。
裁判结果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与其母亲赶到医院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救治,在公安人员抓捕其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包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另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予以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均系包头市第二十八中学初三(7班)学生。2012年10月20日7时许,二人在校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打了李某某胸部一拳,二人各自去参加考试。李某某给朋友杨某打电话说要打刘某某,让杨某联系人到学校门口,杨某联系孟某某、张某后前往学校。考试结束后,刘某某跟同学黄某说学校外有人要打他,向黄某借了一把折叠刀带在身上。李某某从学校出来在学校门口对面靠北的地方与杨某、孟某某、张某见面后等刘某某从学校出来。期间,李某某拿出一把折叠刀说“打不过他,我就拿刀捅他”,孟某某要过来看了看,把刀装到了自己的身上。杨某到旁边抽烟去了。刘某某和同学宁某、炼某某从学校出来后,看见学校门口对面的李某某、孟某某、张某,便和宁某一起走过去,与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李某某等人打刘某某,宁某上前拦拉张某,双方打在一起,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刘某某,刘某某躲开,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孟某某和李某某捅伤,其中孟某某倒地,刘某某将刀交给同学炼某某,让炼某某扔掉,后该刀在炼某某的指认下被公安人员提取。此时,闻讯赶到的老师张强和在场的同学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部分同学将孟某某和李某某分别送往附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九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刘某某在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跟随同学步行前往医院,途中与闻讯赶来的刘某某母亲冯洁相遇,一同来到医院,冯洁为伤者交付了医疗费。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在医院将刘某某抓获。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尸体,孟某某胸部正中创口及腰部创口均为上钝下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道内无组织间桥连接,分析认为系单刃锐器所致;孟某某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使心脏形成贯通创,终因心脏破裂死亡,根据尸体解剖结果认为,孟某某死因系心脏破裂。
裁判结果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与其母亲赶到医院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救治,在公安人员抓捕其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包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另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予以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责任编辑:高赞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