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KTV摔伤能否要求赔偿?
2015-09-21 14:15: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娜 阳瑜
问:我的朋友蒋某周末晚上在一家KTV唱歌,当时她穿的是高跟鞋走路不太稳当,去卫生间时,正值KTV保洁员刚擦洗了大理石地板,而走廊内光线又较为昏暗,导致蒋某不慎摔倒,尾椎骨受伤。蒋某大声呼痛,KTV工作人员见状让蒋某自行去医院诊治,蒋某只得拨打急救电话,入院治疗。请问:蒋某能否要求KTV赔偿?
广西 莫某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KTV作为娱乐场所,对前往消费的顾客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KTV洗手间刚打扫过,地面可能较为湿滑,此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未进行安全提示的,应认为KTV存在一定过失;其次,蒋某摔倒后,KTV应及时予以救助,送蒋某入院救治。就这两点而言,KTV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KTV内一般灯光较为昏暗,蒋某穿高跟鞋行走时应知道要注意安全,故蒋某对自己的摔伤亦负有一定责任。综上,该KTV与蒋某均对蒋某摔伤负有一定责任。
作者: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广西 莫某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KTV作为娱乐场所,对前往消费的顾客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KTV洗手间刚打扫过,地面可能较为湿滑,此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未进行安全提示的,应认为KTV存在一定过失;其次,蒋某摔倒后,KTV应及时予以救助,送蒋某入院救治。就这两点而言,KTV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KTV内一般灯光较为昏暗,蒋某穿高跟鞋行走时应知道要注意安全,故蒋某对自己的摔伤亦负有一定责任。综上,该KTV与蒋某均对蒋某摔伤负有一定责任。
作者: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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