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森抢劫案
2015-09-21 14:13: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森出生于1997年4月20日,初中二年级辍学在家,平时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迹网吧,不听从家长的管教,经常夜不归家,形成好逸恶劳习性。

  1.2013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森伙同“山猪”、“嘿隆”、“泗门仔”(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藤县埌南镇埌南二街中国联通营业厅门前将被害人梁锦钊、施任昌推到营业厅后面的菜地处,用扁担对梁锦钊和施任昌威胁、殴打,分别抢走梁锦钊现金30元、施任昌现金100元,共抢得130元。经鉴定,施任昌被殴打致轻微伤。

  2.2013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森在藤县埌南镇埌南南街见到被害人吴石昌,胁迫吴石昌坐上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将吴石昌搭到藤县埌南镇第一初级中学侧门附近,对吴石昌实施抢劫,抢走吴石昌现金100元。

  3.2014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黎某森伙同“山猪”、“嘿隆”、“泗门仔”和杜北生(另案处理)在藤县埌南镇第一初级中学路口的昌德建材店门前,持木棍对被害人欧海柱、邓鑫昌、莫铭源、刘俊成进行威胁、殴打,分别抢走欧海柱现金50元、邓鑫昌现金8元、莫铭源现金10元、刘俊成现金5元,共抢得73元。2014年10月9日上午,黎某森到埌南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当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森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黎某森的刑事责任。黎某森参与抢劫作案三次,属多次抢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判处刑罚。黎某森及其同伙有共同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亦共同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黎某森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黎某森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黎某森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黎某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黎某森所具有的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院决定依法对黎某森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黎某森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黎某森到派出所的目的是为了办理身份证,并不是为了向公安机关交代案件事实,虽然黎某森意识到在办理身份证时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黎某森对是否会被抓捕存有侥幸心理,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具有自愿“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自首本质特征,黎某森的行为不属于自首,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黎某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辍学未成年人抢劫在校学生钱财的案件。近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有一些辍学未成年和一些社会青年由于缺乏家庭教育,年纪尚小又没有工作,经常混迹网吧,好逸恶劳,没钱就偷、抢,更可恶的是这些不良青年抢劫在校学生的生活费,埌南一中的部分学生就是被抢劫的受害者。

  此案警示:第一、正视青少年上网的问题,规范网吧的管理。互联网的出现拓展了人们的眼界,也引发了许多问题,不规范经营的网吧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身体健康,青少年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拨、甚至跳楼自杀的事例都发生过,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自己本人没有收入,没有钱上网就想着通过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劳而获。

  第二、司法机关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公安机关加强校园周边的安全巡逻,对一些侵害学生的违法分子要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法院依法判处。加大在校内外的普法宣传,用案例警醒欲侵害学生权益的人,也让学生感受到司法保护。

  第三、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重要,应该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不仅要传道授业还要教会学生一些基本法律常识,预防学生犯罪也教育学生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学生遇到不法侵害时,不用害怕、保持冷静先保护自己,事后向老师、家长或者相关部门反映,遇到不能解决的事情要向大人寻求帮助。
责任编辑: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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