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建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09-21 11:07:5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自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谢建军及其妻子租住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麻园组4号倪某的民房用于生产豆芽菜。为了使豆芽菜更白、更壮、无根、卖相更好、生长周期更短,谢建军先后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从刘海炎和黄章虎处购买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AB粉、无根剂等,并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添加剂。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初(期间1个月未生产),平均每月生产豆芽菜4500公斤,以0.7元、0.8元/斤的价格,在湘潭市南盘岭蔬菜批发市场予以批发、零售,共销售豆芽菜金额约4万元。2014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谢建军租住处查获生产豆芽使用的绿豆、黄豆、水源以及成品、半成品绿豆芽、黄豆芽、AB粉、无根剂等物品。经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黄豆芽、绿豆芽和无根剂中检测出含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56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建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豆芽菜中掺入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谢建军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建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谢建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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